判例
丰祥渔业网-西南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作~
-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相关规定和案例
- 举报人要求公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市场监管人员执法证号、姓名等要求,复议机关不支持
- 市场监管:土蜂蜜是农产品,标签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俱已存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吸收,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 因已对被举报商家进行过当场处罚,故对举报不予立案,复议机关支持!
- 蜂蜜是农产品,不需要生产许可证,投诉举报713件次,是职业打假人,法院判决
- 高院案例:如交警部门不能证明呼吸式酒精检测时有两名正式警察在场,则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 最高法:反复举报食品包装标识问题,非普通消费者,无行政复议诉讼主体资格
- 案例:针对食品举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不予立案,复议机关支持!
- 药食同源目录不能作为判定添加物质是否属于药品的唯一法定依据
- 案例:复议机关认为这种“打假”行为,属于故意购买商品、一种权利滥用、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利益
- 最高法: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认定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复议申请被驳回!在12315平台投诉310次、举报117次
- 案例:食品企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 不适用十倍赔偿
- 饭店通过网络销售超过许可经营项目的凉菜,收入14元,罚款5万元,看法院判例
- 贵州省生效裁判: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违反法定程序,违法采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最高院: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 不宜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 销售过期食品被罚1万,复议了!处罚得当
- 案例:食品标签未标注专用名称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判例:鱼塘管理人已尽到了足够的提醒义务
- 判例:食品10倍赔偿须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最高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 最高院: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 当事人配合传唤,民警使用警械强制传唤违法
- 最高法裁定: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本站未注明出处的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欢迎关注本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