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09年版)

发表时间:2017/11/09 00:00:00  浏览次数: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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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2007年12月3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第22次成员会议于2009年1月19日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保护成员(又称“社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于2007年12月3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名称: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
住所:永川区双竹镇寒婆沟(大竹溪村)。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运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社员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主要业务范围:

1、鱼养殖、销售;
2、渔业技术服务;
3、水产品、渔需物资销售;

4、渔业咨询;
5、依法维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6、协调、解决本社成员间的关系。
第六条 本社对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按照社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社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以上事项也可以依照合作社有关会议决定实行。
第八条 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档案(账户),记载个人信息、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社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等。
本社社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社 员(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相关水产渔业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社员会议(又称社员大会,下同)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农民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会议,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章程规定或者会议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三)查阅本社章程、各种会议记录和决议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六)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会议进行议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出资额占本社社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另享有(最多)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可以依会议决议决定实行。
第十六条 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在每次社员会议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第十八条 社员(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社员会议和理事会的各种决议决定等等;
(三)按照章程或者规定向本社出资或者入股;

(四)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发展,积极参加并不得阻挠、破坏本社各项活动;
(五)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价格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和销售,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者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社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社员共有财产;;

(九)不从事损害本社共同利益(比如:唆使、挑起他人矛盾,散布谣言等等)的活动;

(十)保守集体各种秘密;

(十一)社员会议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社员所属企业或者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二十条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该会计年度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二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可以退还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份额,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通过后方可,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开除),并可以处以经济处罚或者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决定等等,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者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按本社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等带来严重损害;
(四) 严重违反集体决定、决议、规定以及规章制度的;

(五)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社造成各种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社对被除名的社员,不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也不返还其应得盈余等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立社(成)员大会(又称社员会议,下同)、社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合作社部门、生产场组等等。
第二十九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三十条 社员大会(社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又称社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以及监事;
(三)决定本社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四)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向政府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社员人数超过一定名额(一般100人)时,每十名社员可以选举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会议常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临时性的或者按前条常设的社员代表会议,依照社员会议的授权或者决议履行社员会议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设的社员代表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社召开社员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由社长负责召集。
第三十五条 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会议或者其他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但一名社员只能代理一名社员表决。
第三十六条 社长不能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应当召集并主持召开社员会议或者其他会议。
第三十七条 社员会议须有本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八条 社员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等等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口头表决,但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表决权(含代理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对修改本社章程,选举,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表决权(含代理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社理事会对社员会议和常设的社员代表会议负责,由三名以上理事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即社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设副理事长(即副社长)一至二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有关决议决定文件和社员出资证明等等;
(三)组织实施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监事会等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等;

(五)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数量、报酬和任期等;
(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全权办理社务工作;
(七)履行社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监事会诀议决定等等;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会议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会议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本社(总)经理、经营管理人员的数量、报酬和任期等;

(九)履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社员代表列席。
第四十五条 本社可以设立执行监事一名,全权代行监事会职权。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设立了监事会,则不设立执行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成员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各种决议决定和本社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社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会议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会议或者召开临时社员会议;
(七)履行社员会议、社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决定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社(总)经理也可由社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社现任社长、理事、(总)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本社社长、理事和(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违反章程规定和各种决议决定、规章制度;
(五)兼任或者变相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组织的职务。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所得的收入,收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社生产场组接受理事会领导,是本社内部相对独立的机构,其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依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上述生产场组的具体设置和管理,依社员会议规定或者理事会决议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真实情况建立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亲属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出资;
(二)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或者称发展基金);

(三)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四)他人捐赠款;
(五)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五十七条 本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须经社员会议评估作价并通过批准。
第五十八条 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会议讨论通过,社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
第五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发展基金(或者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出资。
第六十条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六十一条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社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得超过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本社与其他单位合并,须经社员会议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六十三条 经社员会议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会议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会议推举五名以上社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有关解散工作,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和分配剩余财产的方案,代表本社参与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社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八条 清算方案须经社员会议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九条 本社所有任职人员超过半年没有具体(不能)工作的,按(视为)自动退职处理。
第七十条 新成员必须缴纳补足其他社员历年实际出资(入股)总和的金额。

第七十一条 新成员三年后才能参与盈余或者返利分配,但同时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每个家庭不得有两人以上参加(入股)本社。

第七十三条 本社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双竹镇范围内另行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组织。

第七十四条 如有违反者,担任本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首先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届时期內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七十五条 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违反者本人应该自行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退出本社;
(2)退出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保留本社成员资格。

第七十六条 本社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永川区范围内,如有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的行为者,担任本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社内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第七十七条 如有违反上述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行为者,可以提出退出本社的申请,按章程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经理事会批准并经处理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七十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如:隐瞒、造成各种损失等)者,一经查证,严肃处理,按章程之有关规定开除其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者修改,并经社员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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