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社成员不准另行参加水产行业经济组织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00:00:00  浏览次数: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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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

会社(2009)总第6号文件

关于会社成员不准另行参加水产行业经济组织的

    

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第二十二次会(社)员大会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召开。会议总结二○○八年年度工作,会社工作提倡“对事不论人”,“制度管人”的管理原则,严肃会社纪律,严格执行章程和制度,并就出现发生的有关重要事项作了充分研讨和决定。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第十条第2款、第4款之规定,又根据《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五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之规定,本次会(社)员大会决定如下:

一、为了巩固集体,凡本会社成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不得在双竹镇范围内另行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
    
二、如有违反者,担任会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首先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届时期內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三、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违反者本人应该自行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处理:㈠退出本会社;㈡退出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保留本会社成员资格。

四、在永川区范围内,如有参加水产渔业行业以及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其他协会或者合作社、公司等等组织的行为者,担任会社理事、监事以及管理职务的,免去其理事、监事职务以及管理职务,在本会社内不得再任其职,亦可自行辞职。

五、如有违反上述行为者,可以提出退出会社的申请,按章程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后,终止其成员资格。

六、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如:隐瞒、造成各种损失等)者,一经查证,严肃处理,按章程之有关规定开除其成员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按以上决定內容同时修改章程。


重庆市永川水花渔业会社第二十二次会(社)员大会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
其会员资格,并可处以经济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从事与本会相竞争或与本会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4、其它有损本会利益的行为。
     
   会员被取消资格后,对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十八条 社员(成员)的义务: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可处以经济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生产经营活动;
   (
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社社长、理事和()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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