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国标渔药、“非药品”、假兽药和禁用渔药
渔药属于兽药范畴。水产用兽药的国家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水产用兽药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而制订的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过去实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006年后,全国试行国家标准,其他标准已予废止。又从2010年开始了试行标准上升为国家正式标准的转正工作。
事实上,目前销售和使用的渔药除国标渔药外,还有经试行之后已废止的渔药,如二氧化氯、二氯异氰脲酸钠粉、三氯异氰脲酸片、漂粉精、阿维菌素、伊维菌素、马拉硫磷、敌百虫辛硫磷粉、腐植酸钠等。还有一直未纳入国家标准的渔药,如二溴海因、二硫氰基甲烷、代森铵等。
虽然不能作为“水产用兽药”生产,但国家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按法律解释,不禁止即允许,所以大都以“非药品”的身份充当着“渔药”的角色。它们并不是国标渔药的拾遗补漏,而是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有些“非药品”的使用量远远超过国标渔药。
“非药品”不执行渔药的标准,也应执行其他相关质量标准,含量也必须达标,否则,同样视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标签和说明书上仍标注“兽用”字样,则以假兽药论处。
国家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和其他化合物。禁用渔药包括我们过去常用的林丹、硝酸亚汞、五氯酚钠、孔雀石绿、磺胺噻唑、磺胺脒、呋喃西林、呋喃唑酮、氯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喹乙醇等31种渔药。
国家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人用药作为渔药使用,严禁销售、使用原料药,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国家禁止使用假、劣兽(渔)药。假兽药的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规定禁止使用的;②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兽药的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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