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两鱼贩为争一条鱼互殴打3年官司,二审判决比一审少赔6元

发表时间:2022/12/15 22:38:07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次数: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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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发布时间),四川内江。两鱼贩子为了争一条跳出来的鱼,互殴住院100多天,还打了3年官司。2016年11月26日,一条鱼从池子中跳出,相邻两个摊位的鱼贩都说是自己的。争执中双方互殴,其中一方还叫来了家人帮忙,双方都受伤住院,其中朱某住院159天,刘某住院21天。2019年,朱某提出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11.5万元,后降至40.7万元,刘某也提起诉讼索赔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仅因一条鱼发生争吵还升级成斗殴,刘某一方3人赔偿朱某近6万元,朱某赔偿刘某7300余元。今年2月,内江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一方3人赔偿朱某55590余元,仅比一审少6元。

因为“一条鱼”,他们打了三年的官司。


鱼池中跳出一条鱼,相邻两个鱼贩相争,但谁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鱼的归属。争执中,双方抓扯在一起,一方被打倒受伤,其家人赶到后又出手伤人……事后,两名鱼贩均受伤住院治疗,其中鱼贩朱某累计住院159天,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鱼贩刘某也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这是六年前发生在四川资中一家农贸市场的“争鱼事件”,后来双方均提起诉讼向对方索赔。经过三年的诉讼,此事终于尘埃落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仅因一条鱼便产生争吵,还将纠纷逐渐升级为斗殴致人受伤,双方对引发本案纠纷均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今年2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一方3人赔偿朱某损失55590.88元;朱某夫妇赔偿刘某损失7365.83元。


争鱼事件——鱼池跳出一条鱼相邻两鱼贩争鱼互殴,双双住院治疗

时间回到六年前,资中县太平镇农贸市场内,江某、朱某夫妇与刘某、龙某夫妇各自经营着一个卖鱼的摊位,双方摊位相邻。2016年11月26日,双方因鱼池中跳出的一条鱼的归属发生争吵,之后抓扯在一起,因此发生打架事件。


事后,朱某先后到太平卫生院、资中县人民医院治疗,累计住院159天,病情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腰5/骶1滑脱。经鉴定,朱某的伤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刘某也在太平卫生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门诊费1000余元。


2017年8月,龙某及其儿媳饶某被刑拘。同月,因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限公安机关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2018年3月18日,警方作出无法取证的办案说明,随即释放两人。


此外,2017年11月,太平派出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腰5/骶1滑脱与本次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年诉讼——双方均起诉对方索赔法院终审判决:双方均须担责互相赔偿

2019年,朱某提起诉讼,向刘某夫妇及其儿媳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1.5万余元,后在诉讼中将损失主张降至40.7万余元。同时,刘某也提起诉讼,向朱某夫妇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万余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抓扯中,刘某被朱某、江某打倒在地。刘某的妻子龙某及儿媳饶某闻讯赶到现场后,见刘某被打倒在地,便参与了打架。龙某抓起朱某摊位上的秤砣,饶某使用拳头向朱某腰部、臀部打去,导致朱某腰部受伤。


诉讼中,法院根据刘某一方申请,委托四川某鉴定中心再次对朱某损害结果与本次事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腰5椎滑脱及峡部裂的发生与2016年的殴打伤无关系,但其症状或滑脱的加重与殴打伤可能轻微相关,其参与度评定为约5%;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无后续治疗费用。


双方纠纷的起源是一条鱼的归属问题,但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条鱼的权属。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因一条鱼便产生争吵,还将纠纷逐渐升级为斗殴致人受伤,双方对引发本案纠纷均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鱼的确切归属,也无法还原先动手一方为谁的情况下,酌情认定朱某损失由刘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相反,刘某损失由江某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为此,资中县人民法院对朱某和刘某提起的诉讼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一方3人连带赔偿朱某各项损失55596.88元;朱某夫妇赔偿刘某损失7365.83元。


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后,今年2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某一方3人赔偿朱某损失55590.88元;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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