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发表时间:2017/11/15 00:00:00 浏览次数: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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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25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9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水生动物疫病一、二、三类病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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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疫病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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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病1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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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疫病1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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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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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春病毒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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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病
(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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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鱼出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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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病
(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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鮰类肠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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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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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斑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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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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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缓爱德华氏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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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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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鲤疱疹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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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瓜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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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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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隐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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黏孢子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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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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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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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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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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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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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环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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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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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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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球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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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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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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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
类病
(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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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颤抖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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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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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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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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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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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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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病
(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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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脓疱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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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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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溃疡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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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立克次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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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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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类病
(6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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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拉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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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病毒性死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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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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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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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纳米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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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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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沼虾白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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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光马尔太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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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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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虾杆状病毒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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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派琴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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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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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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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栖与爬
行类病
(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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鳖腮腺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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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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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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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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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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