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发表时间:2017/11/15 00:00:00  浏览次数: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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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25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农业部第9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水生动物疫病一、二、三类病种名录
 


 
一类疫病2种
二类疫病17种
三类疫病17种
1
鲤春病毒血症
鱼类病
(11种) 
草鱼出血病
鱼类病
(7种)
鮰类肠败血症
2
白斑综合症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迟缓爱德华氏菌病
3
 
锦鲤疱疹病毒病
小瓜虫病
4
 
刺激隐核虫病
黏孢子虫病
5
 
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
三代虫病
6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指环虫病
7
 
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链球菌病
8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甲壳
类病
(2种)
河蟹颤抖病
9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10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贝类病
(六种)
鲍脓疱病
11
 
流行性溃疡综合症
鲍立克次体病
12
 
甲壳类病 
(6种)
桃拉综合征
鲍病毒性死亡病
13
 
黄头病
包纳米虫病
14
 
罗氏沼虾白尾病
折光马尔太虫病
15
 
对虾杆状病毒病
奥尔森派琴虫病
16
 
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
两栖与爬
行类病
(2种)
鳖腮腺炎病
17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注: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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