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渔业三项检疫:鱼类甲壳类贝类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从2023年4月1日起实行。其中3项涉及渔业,分别为《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涉渔新规程对部分章节及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检疫规程”章节,调整后的“检疫规程”主要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等章节。二是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检疫程序中,增加了“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在检疫结果处理中,删除了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的条款。在检疫记录中,增加了“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
涉渔新规程对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进行了修改。依据2022年新发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573 号),以及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意见建议,结合相关疫病对当前水产养殖业的危害情况,检疫对象增加了鲤浮肿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虾肝肠胞虫病等9种疫病,删除了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桃拉综合征、河蟹颤抖病等9种疫病。同时,白斑综合征的检疫范围增加了克氏原螯虾。修改后的检疫对象共17种疫病,其中鱼类疫病10种、甲壳类疫病5种、贝类疫病2种。
本文摘录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见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 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3.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 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外观正常,摄食正常,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异常、外观缺损、乱窜打转、畸小、翻白、浮头、离群、厌食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若外观有异常。包括竖鳞、烂鳍、烂鳃,体表出血、溃疡、囊肿, 眼球突出、凹陷、浑浊、充血,肛门红肿、拖便,寄生虫寄生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鲤春病毒血症:鲤、锦鲤、金鱼出现眼球突出、腹部膨大、皮肤或鳃出血等症状,解剖可见鳔有点状或斑块状充血,且水温在10— 22℃之间,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
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出现鳃盖或鳍条基部出血,头顶、口 腔、眼眶等处有出血点,解剖查验发现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等症状,且水温在20—30℃之间,怀疑患有草鱼出血病。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鳜、鲈体色发黑,贫血症状明显,头、鳃盖、下颌、眼眶、胸鳍和腹鳍基部、腹部肝区和尾鳍有出血点,鳃黏液增多、糜烂、暗灰,肝肿大、灰白或土灰色、或白灰相间呈花斑状、有小出血点,肾肿大、充血、糜烂、暗红色,脾肿大、糜烂、紫黑色,小肠有黄色透明流晶样物,且水温在25—34℃之间,怀疑患有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出现眼球凹陷、体表有白色块斑、水泡、溃疡、多处出血,尤其是鳍条基部严重出血,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等症状,且水温在15—28℃之间,怀疑患有锦鲤疱疹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包括金鳟)出现体色发黑、眼球突出、昏睡或乱窜打转、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等症状,且水温在8—15℃之间,怀疑患有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金鱼出现体色发黑,体表广泛性充血或出血,鳃丝肿胀或鳃血管易破裂出血,解剖后可见内脏肿大充血,鳔壁出现点状或斑块状充血等症状,且水温在15—28℃之间, 怀疑患有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鲤浮肿病:鲤、锦鲤出现眼球凹陷、体色发黑、昏睡、烂鳃等症状,且水温在20—27℃之间,怀疑患有鲤浮肿病。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体表和鳃丝有白色点状胞囊、大量黏液、糜烂等症状,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虫体,且水温在15—25℃之间,怀疑患有小瓜虫病。
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有许多小白点等症状,镜检小白点可见有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且水温在22—30℃之间,怀疑患有刺激隐核虫病。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石斑鱼出现体色发黑、腹部膨大、头部出血、眼球浑浊外凸、鱼体畸形、间歇性乱窜打转、离群或侧躺于池底等症状,且水温在22—25℃之间,怀疑患有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
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小瓜虫病、刺激隐核虫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 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 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擭果合格。
6.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 SC / T 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3.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逃避或反抗反应明显,体色一致,体型正常,个体大小较均匀,摄食正常,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在排除处于蜕壳状态的情况下,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发红、发白,外观缺损、畸小、离群、厌食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虾体表若有附着物、白斑、黑斑、红体,附肢、触须及尾扇发红、 溃烂、断残,头胸甲易剥离、内侧有白斑,鳃发黄、发黑、肿胀、溃烂,肌肉不透明,空肠空胃,内脏颜色、质地、大小有异常,血淋巴不凝固、颜色浑浊,有寄生虫寄生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白斑综合征:对虾甲壳上出现点状或片状白斑、头胸甲易剥离、虾体发红、血淋巴不凝固等症状;克氏原螯虾出现头胸甲易剥离、血淋巴不凝固等症状,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对虾、克氏原螯虾甲壳上出现体色变浅,空肠空胃,肝胰腺萎缩等症状;罗氏沼虾额剑基部甲壳下出现明显的白色三角形病变等症状,怀疑患有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虾肝肠胞虫病:对虾出现个体瘦小、肝胰腺颜色深、群体中体长差异大等症状,怀疑患有虾肝肠胞虫病。
急性肝胰腺坏死病:对虾出现甲壳变软,空肠空胃,肝胰腺颜色变浅、萎缩等症状,怀疑患有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传染性肌坏死病:对虾腹节和尾扇肌肉出现局部至弥散性白色坏死,尾部腹节和尾扇坏死发红,怀疑患有传染性肌坏死病。
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
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传染性肌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甲壳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甲壳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 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 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SC / T 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3.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2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壳纹轮线规则、无损伤,滤水、爬行或喷水行为正常,受刺激时逃避、收斧足、闭壳等反应迅速,腹足吸附牢固,个体大小及重量均匀。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群体受刺激时闭壳反应弱、闭合不全、腹足附着不牢固,有空壳,明显偏小、偏轻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若有贝壳畸形或穿孔,闭壳反应弱、腹足附着不牢固,内脏团粘液增多、有异味,外套膜萎缩、肿胀、无光泽,鳃丝条理模糊、有损伤,闭壳肌异常着色、有脓疱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鲍疱疹病毒病:鲍出现附着力、爬行能力减弱,分泌粘液增多, 外套膜失去弹性等症状,且水温在23℃以下,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
牡蛎疱疹病毒病:双壳贝类幼虫活动力下降、沉底,幼贝和成贝出现双壳闭合不全、内脏团苍白,鳃丝糜烂等症状,且水温在13℃以上,怀疑患有牡蛎疱疹病毒病。
无上述情况,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临床检查健康。
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牡蛎疱疹病毒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贝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 / 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 临床检查健康,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两年内无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2) 临床检查健康,且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SC / T 7015)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擭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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