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鳗资源养护管理的思考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全球范围鳗苗资源持续衰减,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2009年,欧洲鳗被列入CITES附录II,限制国际贸易。此后国际上将日本鳗、美洲鳗也纳入CITES管理的呼声不断。我国是世界上鳗鱼养殖最多的国家、也是日本鳗苗产量最多的国家,日本鳗资源衰减对我国鳗鱼养殖生产乃至鳗业持续稳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宝贵的日本鳗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对促进我国鳗鱼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一、日本鳗资源状况
日本鳗是一种降河性洄游鱼类,主要分布在中国、日本、中国台湾、朝鲜半岛等东亚地区。日本鳗生长快、抗病力强、加工品质好,是目前养殖最多也最受欢迎的鳗鱼品种。我国是日本鳗苗产量最高的国家,产量约占日苗总产量的70%,拥有绝对的资源优势。
有关研究表明,日本鳗产卵场位于西太平洋的马里亚纳群岛附近海域,刚孵化的仔鳗酷似柳叶状,被称为柳叶鳗。柳叶鳗顺着北赤道洋流及黑潮向西北方向移动,经4-5个月的海上漂游,抵达中国、日本、中国台湾及其他东亚国家海岸,变态形成线状并且透明的玻璃鳗(也称白仔鳗)。玻璃鳗被淡水吸引进入河口,体表色素细胞逐渐发育,成为线鳗(即黑仔鳗)。幼体在江河成长的阶段称黄色鳗,接近成熟时身体逐渐变白而丰满,称为银色鳗。银色鳗降河洄游到海洋中,返回到马里亚纳群岛附近的海域产卵后即死亡。日本鳗春夏产卵,因此每年11月份到翌年5、6月份,自南向北在我国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沿海,甚至辽宁沿海都可捕获日本鳗苗。
根据相关统计,亚洲的鳗鱼养殖与消费占世界总量的80%以上。多年来,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捕捞,加之环境、气候变化,亚洲地区日本鳗苗资源明显衰退,捕获量降低了50%左右。据日本资料反映,亚洲地区鳗苗年产量在1990-1999年10年平均为92.6吨;在2000-2009年10年平均93.9吨。期间个别年份受厄尔尼诺等气候因素影响大幅减产,但通常翌年都会呈现补偿性的增产。也就是说,2009年之前亚洲地区鳗苗产量基本在90吨上下。而之后鳗苗产量大幅下降,2010-2013年4年平均产量仅30吨左右,为前十年平均产量的三分之一。
二、国际社会关注日本鳗资源衰退
实际上,近十多年来,不只是日本鳗资源衰退,全球范围鳗苗资源持续衰减是不争的事实,国际上保护鳗苗资源的呼声也是不断高涨。早在2009年,为保护日益衰减的欧洲鳗苗,在欧盟提议下,欧洲鳗被列入CITES附录II,限制国际贸易。之后不久,针对同样衰减的美洲鳗、日本鳗,美国等国家表示准备提案将美洲鳗、日本鳗等列入CITES附录;欧盟也认为应参照欧洲鳗做法,将日本鳗列入CITES进行管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4年将日本鳗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尽管该目录对是否限制日本鳗国际贸易无直接关联,但CITES往往将其视为重要参考。若在CITES缔约国大会上提出将日本鳗列入其中的提议,且有2/3表示赞成的话,用于商业目的国际贸易将会被禁止,即列入附录I;或必须由出口国提供原产地证明,即被列入附录II。此外,一些绿色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相关非政府民间组织,还有媒体都十分关注日本鳗资源情况及采取保护措施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对濒危物种国际贸易进行管理的多边环境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濒危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乃至灭绝。公约于1973年6月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因而也被称作“华盛顿公约”,1975年7月公约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75个缔约国。公约将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分别纳入三个附录,附录Ⅰ纳入所有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目前共有890多个物种;附录Ⅱ纳入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若不对其贸易严格管理,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导致有可能面临灭绝危险的物种,以及某些必须有效控制贸易进行管理的物种,目前共有33000多个物种;附录Ⅲ则是任一缔约国认为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目前共有160多个物种。欧洲鳗于2007年CITES缔约国大会表决通过被列入CITES附录Ⅱ,2009年3月CITES贸易管理生效,对欧洲鳗限制出口。之后不久,欧盟科学组织评估欧洲鳗仍继续衰减,建议欧盟停止核发欧洲鳗出口许可文件,因此自2011年起,欧盟决议禁止欧洲鳗出口至欧盟以外地区。
在这种形势下,日本作为最大鳗鱼消费国,明确表示反对将日本鳗列入CITES。认为日本鳗列入CITES会影响鳗鱼生产和市场消费。日本于2013年起发起召开了有中国、韩国、中国台湾等主要产苗国参加的多次非正式磋商,讨论日本鳗养护管理相关问题,目的是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向国际社会表明日本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避免日本鳗被列入CITES而影响生产和消费。从保护我国鳗鱼产业利益考虑,我国积极参与了有关磋商。
三、日本鳗资源衰退对我国鳗业影响
(一)我国鳗业概况及近年生产情况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鳗鱼养殖国。十多年来,我国鳗鱼养殖产量一直占世界总产量的70%左右,居世界首位。鳗鱼也是我国出口创汇最多的水产品之一,每年出口额8-10亿美元,2012年曾达到12亿美元。鼎盛时期我国有养鳗场3000多家,饲料企业100多家,加工企业50多家,产业从业人员达20多万人,年产值300亿元以上,已发展成集鳗苗捕捞、幼苗培育、成鳗养殖、饲料生产、鳗鱼加工、出口贸易及配套服务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我国鳗鱼养殖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江西等省,在江苏、浙江、安徽等也有少量培苗和养殖。其中福建、江西主要养殖欧洲鳗,广东则主要养殖日本鳗。
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鳗鱼产量持续下降,减少了近40%。分析原因,主要是我国鳗鱼养殖的两个品种-日本苗资源衰减、欧洲苗禁止出口,导致养殖生产投苗量不断减少,养殖产量显著下降。2009年3月欧洲鳗列入CITES附录II后,欧洲鳗苗出口大幅减少,特别是2011年3月欧鳗全面停止出口,而亚洲地区日本鳗苗连续多年歉收,近4-5年日本鳗苗平均产量仅为之前的1/3。受日苗连年减产、欧苗禁止出口等影响,加上国外大量高价抢购,近年来我国鳗苗入池量大幅下降,养殖规模不断萎缩,养殖产量持续减少。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鳗鱼养殖规模已减少了50%左右,近三分之二的鳗鱼加工、饲料企业被迫停产或转产。仅福建省原有1500多家养鳗场仅剩700多家,仅有一半的鳗鱼加工企业仍在加工生产,而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不足10家,20多家鳗鱼饲料企业也停产或转产近一半。
根据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鳗鱼及产品出口4.37万吨,出口额9.87亿美元。其中出口烤鳗34733吨、出口额82721万美元,出口活鳗5562吨、出口额11710万美元,另有少量冻鳗鱼、海鳗产品出口。分析近几年我国鳗鱼出口情况,2011-2013年出口量较之前大幅下降了10%左右,但由于出口单价较高,出口总额仍处于较高水平。如2012年烤鳗出口价格升至31.95美元/公斤,当年鳗鱼出口额高达12亿美元;之后鳗鱼价格回落,2014年出口额降为8亿多美元。而2015、2016年鳗价有所回升,出口额10亿美元左右。海关数据显示,日本仍为我国鳗鱼产品最主要出口国,占我国鳗鱼出口量的60%左右,其次是俄罗斯、美国、东南亚国家等
(二)日本鳗衰退对我国鳗业影响
1.鳗苗紧缺,严重影响鳗鱼养殖生产。鳗鱼养殖完全依赖天然苗种。由于全球范围鳗苗资源持续衰减,严重影响鳗鱼养殖生产持续发展。我国作为最大鳗鱼养殖国家,目前面临日本鳗苗量少价高,欧洲鳗苗无法进口,美洲鳗苗产量有限,双色鳗及东南业鳗资源情况不明的严峻形势,而且美洲鳗、双色鳗等养新品种鳗养殖技术尚不成熟,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此外据说日本韩国也在试养美洲鳗,加剧了鳗苗紧缺局势。作为鳗鱼养殖最基本的鳗苗若无法保证持续可靠来源,鳗鱼养殖生产也难以健康稳定发展。
2.管理不力,鳗苗走私出口问题突出。多年来,尽管实施鳗苗捕捞许可证制度,对鳗苗出口也有相关规定,但鳗苗违规捕捞、海上走私等问题仍然突出,而且随着鳗苗资源衰退、鳗苗价格攀升,高价抢购及走私出口鳗苗问题愈发严重。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鳗苗进出口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属于非法走私。但在国外,主要是日本高价抢购诱使下,铤而走险的大有人在,导致我国大量鳗苗通过香港走私出口到日本,严重影响我国鳗苗资源保护和国内企业生产。与此同时,国内无证、逾期捕捞鳗苗也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在鳗苗捕捞季节,常有跨界无证鳗苗捕捞船在鳗苗产区内非法作业,这些捕苗船流动性强、作业位置多变,捕捞渔民构成复杂、法律意识淡薄,而管理部门缺少对收购环节的监管,这些都加大了鳗苗捕捞管理难度。
四、积极应对日本鳗资源衰退,促进我国鳗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全球鳗苗资源逐年衰退的背景下,亚洲鳗苗产量也在持续减少。我国作为日本鳗苗最重要产区之一,近十年来鳗苗资源下降趋势十分明显,自2006年我国大陆投苗近80吨后,每年投苗量均不足30吨,有些年份甚至少于10吨。在鳗鱼人工育苗技术尚未取得突破的今天,天然鳗苗资源是鳗鱼产业赖以生存的唯一资源。寻求探索有效措施办法,保护我国宝贵鳗苗资源,促进我国鳗鱼养殖生产及鳗鱼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对于有关国家、组织提出将日本鳗列入CITES管理观点,综合分析评估我国日本鳗资源现状及面临形势,我们认为日本鳗列入CITES有利有弊。
有利方面:首先,可以减少我国鳗苗资源走私流失国外。我国捕捞的日本鳗苗,特别是早期鳗苗大量流失国外是困扰行业多年的顽症,现行鳗苗出口管理规定存在操作难、管不住的问题。在国外高价诱使下,鳗苗走私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若日本鳗列入CITES,其国际贸易将实施CITES管理,香港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予以配合管理,将会切断我国鳗苗经香港转口日本的走私渠道,其次,可以起到保护我国鳗苗资源作用。在CITES管理下,日本鳗国际贸易受到限制。鳗苗需求量将会下降,从而减少鳗苗的非法捕捞、高价抢购问题,对我国鳗苗资源养护、满足我国鳗业生产需求都十分有利。
不利方面:首先,日本鳗列入CITES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日本鳗养殖、加工、贸易及市场消费等环节进行管理。若如欧洲鳗一样列入CITES附录II,除了鳗苗捕捞许可证,在养殖、加工等环节还需要有驯养繁殖证、加工利用许可证等,还将收取资源保护费、出口管理费等等。无疑将大大增加养殖生产成本。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法规,日本鳗列入附录II在国内将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子二代以下野生动物才可以经营利用。对于迄今为止只能依靠捕获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日本鳗,法律上禁止其养殖、贸易及市场消费等。这将对我国日本鳗产业造成重大打击。其次,日本鳗列入CITES后,鳗鱼国际贸易将受到限制,还将受到有关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及相当一部分崇尚动物保护消费者抵制,鳗鱼产业将面临消费下降、市场萎缩困境。长期以来,为扭转我国鳗业市场单一、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业界一直在努力开拓日本以外的消费市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鳗鱼对俄罗斯、美国、东南亚等出口逐渐增长,而对日出口已由之前的90%下降到50%左右,初步扭转了之前鳗鱼出口高度依赖日本市场局面。一旦限制日本鳗国际贸易,刚有起色新兴市场将会失去,业界为开拓市场所做努力也将付之东流。第三,日本鳗列入CITES后,作为鳗鱼生产大国,我们将面临来自国际社会和舆论压力,对我国鳗业持续健康发展会有较大影响。此外,日本鳗是否真正达到濒危程度还有待于科学专家的分析评估判断。不排除一些激进环保组织过度渲染日本鳗资源衰减状况,误导民众和舆论,
2016年9月在南非召开的CITES第17届缔约国大会上,未对日本鳗列入CITES进行提议表决。为此,近期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捕捞和出口管理,同时大力开发新品种鳗苗资源,加强相关国家沟通合作,更好地保护现有日本鳗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宝贵的鳗苗资源。
(一)进一步加强鳗苗捕捞管理
严格执行鳗苗捕捞许可证制度,减少捕捞证发放数量;同时调整鳗苗禁捕时间,推迟鳗苗的开捕期。由于气候和养殖方式不同,我国大陆日本鳗养殖投苗时间比日本投苗时间晚2-3个月。我国每年1月底前捕捞的鳗苗绝大部分被高价抢购到日本。若将我国鳗苗捕捞时间推迟为每年1月中旬到4月底,既不影响我国鳗鱼养殖投苗,还因超过了日本投苗时间,一定程度上防止我国鳗苗走私外流。此外调整捕苗时间还可使早期鳗苗充分洄游。业内通常将1月份以前生产的鳗苗称为早期苗。早期苗个体大,活力强,洄游快,天敌少,是鳗鲡资源延续的重要种群。早期苗洄游将有效补充内陆水域鳗鱼总量,对我国鳗鱼资源养护十分有利。
(二)加强鳗苗进出口管理
目前天然鳗苗资源是养鳗业的唯一依靠,加强鳗苗出口管理,保证我国鳗鱼养殖生产需要十分必要。建议实施鳗苗出口审批管理。事实上,有关国家地区为保护本国鳗苗资源,对鳗苗出口都制定了严格法律法规。欧盟于2009年将欧洲鳗苗列入CITES附件Ⅱ,之后鳗苗出口必须取得原产国的许可;日本农林水产省明确规定每年12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间禁止鳗苗出口,违反者依法论处;台湾经济部明文规定:“每年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管制出口,并自2007年11月1日生效”;韩国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100克以下鳗苗出口、7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4克至100克鳗苗出口”。而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发展鳗鱼生产、控制鳗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苗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签发,海关凭证放行”;我国《渔业法》也明确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实施鳗苗出口审批管理有基础,且十分必要和紧迫。建议重申《渔业法》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此外遏制日本鳗苗走私,重点在于切断香港这条鳗苗走私通道。建议加强中国、日本政府间对话协商,同时请香港方面参与管理,切断鳗苗从香港转口至日本这条将非法贸易转为合法贸易渠道。同时请国内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支持配合,打击鳗苗非法走私行为。
(三)规范对鳗鱼养殖管理,加大新品种鳗鱼养殖技术研发
建议通过控制鳗鱼养殖规模达到保护鳗苗资源目的。可对现有鳗鱼养殖场进行注册管理。对养殖场数量及每家养殖场规模、年度投苗量、产量、成鳗出口量等进行定量管理,对养殖场实施资格认证等。此外,建议加大新品种鳗苗的规模化养殖研发力度。弥补鳗鱼养殖生产苗种不足。近年来我国引进了美洲鳗、花鳗、太平洋双色鳗等新品种鳗苗进行试养,取得了一些经验。但这些新品种鳗苗在养殖技术方面与日本鳗和欧洲鳗有较大差异,目前尚未完全掌握其养殖技术,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建议加大力度,支持相关研究开发推广,构建新的养殖技术体系,以弥补我国鳗鲡养殖苗种资源短缺,促进我国鳗鱼产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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