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和改换渔药的原则
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同时还应根据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5、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的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应慎重判断。
6、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则认定为无效。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继续治疗做出判断。
7、若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渔药并且病情顽固,如果用药后其养殖效益分析可能处于亏损状态,可以放弃治疗,此时应考虑停药,鱼类已达上市个体的可以出塘卖鱼,或者只采用通过调节池塘理化状况(比如施用微生物制剂、生石灰等)的低成本消极方法来控制鱼病的蔓延。
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他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鱼病。
5、改用其他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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