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用“非药品”问题分析及管理建议

发表时间:2024/06/15 17:11:13  来源:中国水产 2018年6期  作者:陈昌福 陈辉  浏览次数: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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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水产用药市场上“国标药品”越来越少,水产用“非药品”的数量则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国标药品”的主要成分也被包装成“非药品”出售。这些“非药品”干扰了我国水产用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给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华中农业大学的陈昌福教授和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陈辉研究员对水产用“非药品”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个人建议。

近年来,在水产用药市场上正规的“国标药品”数量越来越少,而水产用“非药品”的数量则是越来越多,甚至在水产养殖中常用的一些“国标药品”的主成分也因为多种原因被包装成了“非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号称能改变和调节养殖水质的微生态制剂和消毒剂,能预防各种水生动物疾病的中草药制剂,甚至包括一些杀虫药物等,也被包装成了“非药品”。

我国对于水产用“非药品”的管理尚处于缺位状态,因此直接导致了近年来水产用药市场出现了空前混乱的局面。这类“非药品”在市场上与正规药企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导致正规企业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引发了不满。使用“非药品”的水产从业者,其初衷是为了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往往由于这类产品存在的各种问题,使用后不仅影响了疾病防控预期效果,甚至还可能因此导致养殖环境或者水产品的污染。就目前来看,大多数水产从业者对于这类产品的效果也是很不满意的。

水产用“非药品”的问题,不仅严重地干扰到了我国水产用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如果不针对这类“非药品”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正在实施关于水产养殖绿色发展计划就可能会落空,对于这类“非药品”泛滥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非实施严格监管不可的地步了。

本文是在分析我国水产用“非药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几点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旨在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早日将此类“非药品”产品也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保障我国水产养殖业能绿色可持续地发展。

一、水产用“非药品”存在和可能导致的问题

(一)产品未受监管,质量参差不齐

迄今为止,在我国生产“非药品”因为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生产单位也无须申办任何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这类水产用“非药品”。尤其是所谓的水产用微生态制剂,有人在自家院落或者鱼塘旁边的空地上,设置几个塑料桶之类的容器就可以生产和销售所谓的微生态制剂。有人举着中草药“无毒无害、绿色产品”的旗号,制售所谓的水产用中草药保健品,不仅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都是一些名贵中草药名称,而且标注的产品功能是杀死寄生虫、消灭病毒和致病菌、增强养殖动物免疫力……真是五花八门、无所不能。

因为“非药品”生产中既没有质量标准用以控制其产品质量,在流通中也没有监控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所以,这类“非药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应用效果极不稳定的现象,既是可以预想的也是必然的结果。

(二)没有制售门槛,催生无序竞争

由于制售水产用“非药品”单位或者个人无须任何资质认定,产品质量也没有检测标准和监督,导致了实际上生产“非药品”没有任何门槛,似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非药品”的制售者。

有部分“非药品”的制售者采用低价劣质原料制备产品,以极低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因为使用这类产品的水产从业者无法判断其产品质量的优劣,只能以价格来决定自己对产品的取舍,结果就在渔药市场上不断地发生着 “李鬼战胜李逵”的现象。这类“非药品”与正规药企生产的“国标药品”在客观上形成了无序竞争。部分正规药企迫于企业的生存,也加入到了制售此类“非药品”的行列。

(三)没有科学说明,渔民难以选择

察看渔药市场上正在销售的水产用“非药品”包装袋上的说明书,就不难发现在名目繁多产品上,几乎都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功用说明书。这类“非药品”的作用大多是调节水质,降低水体中的氨氮、消除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促进养殖动物的摄食与生长,增强养殖动物的抗病能力等等。依照这些说明书的内容,这类“非药品”的作用对于解决水产养殖中的问题就是万能的,养殖业者只要使用了这类产品,水产养殖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就都解决了。

面对着名目繁多的产品,阅读了大同小异的说明书,购买这类产品的水产从业者们除了根据其价格进行取舍之外,其实也是难以做出购买何种“非药品”的正确抉择。

(四)没有质控标准,难以安全有效

任何产品(尤其是药品)生产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而我国的水产用“非药品”的制售者,似乎就理所当然地无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缺乏产品质量标准作为依据,不能生产出质量稳定的产品就是可以想象的了。而任何质量不稳定的产品,都是不可能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安全有效的结果的。

二、对水产用“非药品”管理措施的几点建议

由于在我国相关法律和规章中,至今尚未界定水产用“非药品”的管理是由什么机构实施。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基本精神,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我国水产用“非药品”的问题,正是由于长时间以来一直处于没有政府部门出面监管,才出现了目前这种极其混乱的局面。

对于这类已经涉及到严重扰乱兽药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危及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制约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规划正常实施的“非药品”,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

(一)设立监管部门,监控产品质量

建议农业农村部委托渔业渔政管理局或者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为水产用“非药品”的监管部门,尽快建立专门的监管队伍,并且将管理人员编制及其相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计划。

在专门针对“非药品”的管理法规与规章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建议将此类产品,参照《兽药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实施对“非药品”质量的监控与管理。对于在水产养殖中因为使用了“非药品”而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认证企业资质,避免无序竞争

凡是从事水产用“非药品”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均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入注册登记,并且只有在获得有关部门对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资质认证以后,才能进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后,如果出现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的情况,对责任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规范产品说明,防止鱼目混珠

“非药品”包装上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要包括产品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在内的规范而详细地说明。对于产品成分标识不明确,功能标注不实,以及使用方法不清楚的产品,对产品生产与销售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四)建立质控标准,确保安全有效

对于生产和销售的“非药品”产品,产品的制售者要在完成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而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而且这种质量标准要经过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试验和认证,达到质量标准可以控制产品质量的要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对于推向市场的每一批产品均要留样并随时接受监督单位抽样复核产品的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责令生产企业收回并做销毁处理。

最近,农业农村部提出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也应该以农业农村部支出的这种目标为导向,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地落实对水产用“非药品”治理方案的制定,建立监督与管理队伍,确实将这个能左右我国水产养殖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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