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性质变更养殖后被责令限期整改,法院:镇政府违法!
常先生是河南郑州的村民,在本村承包了12亩土地。2010年,常先生在承包地上搞养殖,最先用来养鱼后来养鸭,并办有营业执照。2020年11月4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常先生部分土地已经变更为非基本农田。随后,常先生在土地上建造鸭棚,养殖规模为鸭子一万余只,常先生一家以此为业。
2024年3月11日,镇政府向常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称常先生在村里基本农田上修建养殖大棚3个,由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责令常先生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联合相关职能单位查封并强制拆除。
明明几年前被通知土地变更为非基本农田,现在却不作数了,常先生不知所措,赶紧找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张顺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承办了常先生的案件。
京康律师风采
经过一番沟通,张律师为常先生提出一套针对性的方案,并将镇政府告到法院。
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对常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常先生的鸭棚并没有经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另外依据自然资源部卫星拍摄的耕地图片显示,案涉争议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常先生在基本农田修建鸭棚违反了基本农田的使用方式,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常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有事实依据。
对此,张律师指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常先生修建的大棚并未占用基本农田,大棚所在地块已经变更成为非基本农田;二是常先生所建造的大棚并非永久设施,未改变土地性质,同时根本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镇政府所称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件就责令限期拆除,并无法律依据;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常先生的建筑不应“一拆了之”,镇政府未考虑常先生能否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的不利影响;四是常先生建筑不属于非农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不能仅凭“图斑”直接判定为违法建筑;五是2024年3月11日法院工作人员协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常先生家中谈话,镇政府称是受县政府的安排,要对路侧区域进行环境净化整改,其理由根本不成立,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最后,镇政府曾于2024年1月16日向常先生下达了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一致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行政法原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虽然被告提交的自然资源部门的地类证明原告建设鸭棚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县基本农田变更告知书》显示,原告常先生承包的土地性质部分已变更为非基本农田。不论原告搭建鸭棚所占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或非基本农田,均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同时,原告搭建鸭棚属于农业生产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占用土地需向乡镇政府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无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故被告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2024第16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遂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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