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提供推荐性国标免费下载被巨额索赔,国家标准不应成为行政垄断的摇钱树
因为在自己办的行业网站上提供行业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用户免费下载,一家民营公司被告上法庭,索赔800多万元。而法院最终认定该民营企业侵权,判赔15万元。这一案件引起了不少关注和争议。
据南方周末相关报道,山东烟台富美特公司在其运营的食品伙伴网传播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提供免费阅读和下载。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788万元。2024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食品伙伴网侵权。2个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维持在15万元。(《一桩食品标准侵权官司引发的争议:国家标准能否免费下载?》)
尽管法院判赔的数额大大低于原告要求,但这一判决仍然引起被告不满,被告表示在尊重二审判决并履行判决义务的同时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必要时将向最高检申诉。而这一案件,涉及国家标准是否具有版权,是否应该由特定机构享有专有出版权等,对全社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书同文,车同轨”,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实行统一的标准,才有利于交流和互通。国家标准就是国家在经济社会领域制定的统一的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等,而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一些专家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版权,推荐性国家标准有版权。国家市监总局2022年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则认为,所有的国家标准都受版权保护,版权由批准发布标准的主体享有。
而根据著作权法,“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版权法保护。国家标准,不论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都是由国家市监总局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批准发布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发布国家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也都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据南方周末相关报道,有相关专家分析认为,法院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是考虑到“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独创性劳动”。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组是行政主管部门雇佣的工作人员,专家的贡献已经获得了报酬,国家标准是他们的职务作品,标准也为起草专家署了名。因此,“独创性劳动”能能否作为判断国家标准是否受版权保护的依据,是存在讨论空间的。
而且,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果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受版权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受版权保护,可能会在两种标准转换时出现尴尬的局面:强制性国家标准发表时不受版权保护,如果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却能获得版权保护,这不符合版权法的原理,同样,反过来,如果一纸文件把推荐性国家标准转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就能剥夺其版权,也不符合版权法。
标准化法特别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文本则由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但国家标准只有得到公开和广泛的传播,才能让为更多人所知晓,才能起到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不必说,而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想得到更多采用,也需要更广泛的传播,如果推荐性国家标准要花大价钱才能看到,有多少人有动力去购买并遵守呢?
事实上,国家标准难以查询,一直是一个难点。1997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即上文案例中原告的前身)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的标准也由相关行政机关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从事标准的经营性复制、发行、传播业务,是非法经营,要被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行政垄断,是由国务院组成机构通过部门规章所赋予的,法律层级较低,其合法性不足,如以行政垄断的标准专有出版权谋取高额利润,到今天显然已不合时宜。
市监总局公布的最新《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标准的文本要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供公众查阅。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在这一平台上,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不能查阅全文。而且,这一平台的分类检索功能并不简明易懂。有专注于某一行业的网站梳理汇总行业相关标准,为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方便,应该受到鼓励才对。
国家标准的性质,决定了其应该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应该推动包括推荐性标准在内的所有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允许并鼓励企业和个人传播国家标准,使国家标准更好地起到规范作用,而不是被个别行政垄断机构当成牟利的摇钱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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