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渔业网点评:农业农村部将重点查处以饲料原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行为。附案例。
西南渔业网点评:食品安全大于天,大家都理解也都支持。但任何事件都得有个"度",如果把事情无限放大,这就有点不妥了!这几年的养殖行业就颇受周折。就拿兽药许可证来说,管得过严,束缚太多,这不是当前社会发展所要的配置。现在把没有获得兽药许可证的东西归为"假"药,这就完全背离了汉字"假"的实际意义。很多企业没有兽药许可证,不是不办而是办不到所造成的,试想连知名的杨先乐教授"美婷"水霉专用药都申办了达4年之久,试想普通企业如果去申办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我们认为:如果不含违禁东西,又确实可以有效解决生产问题,对社会大众并无妨害,虽然有"无证"的瑕疵,应该倒逼的是办证核发部门,这就应该允许合理存在。
另见:说说渔药整治:假本是假,把真也视为假!没有“生产许可”不一定是“假冒伪劣”!_鱼病防治(刘文俊)_西南渔业网 http://www.yc6318.cn/afjl/aritcle18781.html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 执法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兽药执法要突出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等重点品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兽药特别是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使用化学中间体生产兽药,擅自改变兽药剂型,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使用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动植物检疫执法 中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紧盯产地检疫、指定通道等关键环节,依法打击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冒用检疫出证电子账户等违法行为。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要求 ,以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为重点对象,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和畜禽屠宰场所为关键点位,强化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未依法开具或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经营、加工、屠宰和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湖北房县:处罚一例添加剂标注有预防动物疾病功效假兽药案件
恰在日前,湖北省房县农业农村局通报了一起饲料添加剂产品包装上标注有预防动物疾病功效案件,以及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房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6日10时27分,房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市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王某东投诉:2024年2月29号,在拼多多平台MF动保店铺(当事人注册)购买一款饲料添加剂产品,包装上标注有预防动物疾病功效。按照农办牧(2023)7号文件规定,认为房县LR动保技术服务部经营假兽药,要求赔偿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房县农业农村局指派刘成和李琼两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李琼电话向投诉人王某东(住所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进行了调查了解。王某东通过电话和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照片、网购饲料添加剂产品外包装照片、物流信息截图、网店兽药资质照片、订单信息、快递签收单、微信产品确认截图等证据,证明了投诉人王某东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名称:MF动保)购买了1袋速壮肥(生产许可证号:赣饲添(2019)H00027)产品,付费38元。
该速壮肥产品外包装显示:
[主要成分]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酿酒酵母、动物保健促长剂、调味剂、天然植物提取物。[主要功能]3、有效预防猪弓形体、附红细胞体疾病。4、预防红、黄、白痢,大幅度降低畜禽发病率。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3月7日予以立案。
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房县城关镇,向当事人金某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理由、依据,说明来意,进行了调查。
金某自己承认:
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名称:MF动保)销售1袋速壮肥(生产许可证号:赣饲添(2019)H00027)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收费38元。速壮肥产品外包装显示:[主要成分]枯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酿酒酵母、动物保健促长剂、调味剂、天然植物提取物。[主要功能]3、有效预防猪弓形体、附红细胞体疾病。4、预防红、黄、白痢,大幅度降低畜禽发病率。检查复印当事人的饲料购销记录台账,台账上记录了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在江西珍好佳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赣饲添(2019)H00027)速壮肥饲料产品1件(10g*50包/袋*20袋/件),购进价格300元/件。
2023年3月2日,销售给李某军10袋,收费250元;2023年3月9日,销售给赵某2袋,收费50元;2023年4月7日,销售给吴某红2袋,收费50元;2023年10月9日,销售给白鹤老谢1袋,收费25元;2023年9月4日,网络平台销售1袋,收费38元;2023年10月7日,网络平台销售2袋,收费76元;2024年1月7日,网络平台销售1袋,收费38元;2024年2月29日,网络平台销售1袋,收费38元。该产品于2024年2月29号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门店线下零售15袋/25元,网络平台销售5袋/38元,合计销售金额565元。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4年3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房农(兽药)责改〔202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
2024年3月12日,投诉人王某东将购买的“速壮肥”产品寄回,经当事人经营者金某仔细查看后确认:该“速壮肥”产品确是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店铺名称:MF动保)销售给对方的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入涉案“速壮肥”产品1件,购进价300元/件,合计300元。该产品于2024年2月29号已全部销售完其中线下零售15袋/25元,网络平台销售5袋/38元,合计销售金额565元的违法事实属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在《询问笔录》及本机关送达的其它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证明本案违法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投诉人微信提供的证据照片14张、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进货单据、购销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证据四:12345公共服务热线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9时,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房农(兽药)罚告〔2024〕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李海燕予以审核,该案属于本机关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处理意见适当,且本案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法制审核通过。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参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内容“(二)……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该批次“速壮肥”无兽药批准文号,为假兽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经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第74项“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伍元(¥56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元(¥1130.00元)。
共计罚没款:壹仟陆佰玖拾伍元(¥1695.00元)。
来源:农业农村部、房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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