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堂会审”: 处置渔需物资纠纷

发表时间:2023/12/05 05:14:43  来源:渔业致富指南2017年23期  作者:涂俊明  浏览次数: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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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渔药、网具等渔需物资,是常年经营的全程服务生意,往往会因为渔药渔需等物资质量导致养殖户损失,也有的因为养殖户使用技术不熟练,处置方法不当,造成养殖经营损失。所有这些又会导致渔需物资经营问题纠纷。

镇上农贸市场里一家渔需物资商店经营多年,前不久在给自家养殖用户的鱼病提供防治方案后,养殖户按图索骥,买回经过店里配伍的渔药施药。谁知时隔几天后,造成了鱼塘死鱼的损失。养殖户来店里提问交涉,再后来就出现了“络绎不绝质询”,弄得店家老板头昏脑胀,逐渐发展到吵闹,甚至危及商家的正常经营。无奈之下,店家只得报警求援。

这是一起典型渔药药害的农资案,接警而来的民警耐心劝导,暂时平息了一场险些爆发的农商争斗。为了不至于因此扩大影响而造成群体事件,派出所帮助双方协调,请来了县上的水产技术服务专业部门,实地勘察论证,求得真相,终于妥善处置了这起渔资药害纠纷。

何以让一起将要酿成群体渔需物资药害事件得以风平浪静?期间就是巧妙地应用了“四堂会审”!

经营方:点明卖出实物 亮明货源本源

作为渔需物资购销中的第一方之渔需物资经销商,是事件的主原部分。

渔需物资商品出售后,店家售后跟踪服务是决计不可忽视的。有些因为质量问题或使用方法不对,造成某些方面的纠结,需要在跟踪服务的过程中及时获悉,采取应对措施,让问题面不至于扩散,使将要激烈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或者控制在极小的地域、用户里妥善解决。如果不加重视,一旦“东窗事发”,造成损失面大,危害至深。事发后仅仅是采用“遮掩捂盖子”的办法,会适得其反,给商家、厂家、品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渔需物资案例,经营店家正确可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做出快速反应,点明自家卖出的渔需物资实物,亮明查准出事货品的来源渠道。所有这些,都是为配合综合调查、处理终结事件准备“资源”。有一家渔需物资卖家因为出售了一宗过期渔药,用户用后效果不好,错过了疾病防治的最佳期,给相当大的养殖水面积造成损失。受损养殖户找上门来,经营店家按照返回的渔药来样实物,很快查明货品的来龙去脉,经过比对核实,验证到上游来源,跟踪处理,得到相关方面的密切关注,对方配合协调,妥善完成了一起农资事故处置。

受害方:说明地点面积 阐明要求

“卖方第一家,买方第二位”,进入买方市场的当今渔需物资供求领域,渔需物资消费者是承载纠纷的主体一方。

养殖户在购买渔需物资渔药时,要认准店家、品牌、数量、用法、禁忌等节点,心中多条“以防万一”的防线。

不管是出自何种原委,一旦发生了渔需物资渔药事故,首要的不是到经营店家兴师问罪,倒是应该冷静下来,检点自家的应用技术与程序,整理所有与出事农资有关的资料,向相关方面陈述清楚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明药害地点、受害程度与受损面积,合情合理地阐明要求,积极配合各方调查取证,与商家互动需求。切记不能漫天要价“敲诈”,甚至与出售店家胡搅蛮缠,更不能感情冲动,突破道德底线与公序良俗,做出触犯法律法规的蠢事,使自己从“有理”一方转成“无理”一方,结果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方:公正评判属性 分明定责公平

乡村有句老话:“相骂盼人劝,打架要人拖”。发生了渔需物资渔药的伤害损失事故,出现了两方的争执,甚至吵闹,总是希望有一方介入相劝、调节,来位“说句公道话的人”,这就派生出中间位置的“第三方”。

文头那家渔需物资店铺因为出售渔药时的配伍有误,造成养殖户损失,几十位渔家对一家店铺,僵持不下。“大军压境”之中,渔需物资经营店家的正常经营无法继续,且由此“恶名远播”。最终,人们请出第三方,委托县上的水产技术推广站,派出渔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事件的第三方,公正地说法,客观地评说,以科学论证事故的本源,较好地处理了这样一起渔需物资纠纷案。

第三方的灵验与权威,出自“公正评判属性”,有了公正,才能使人信服、心服。第三方评判事件的属性,在公正的基石上,就不会夸大加重事故属性的分量,称量出涉事双方的心里“价位”与客观权重,靠近双方的接受条件,达到和解平衡基点。在分明定责公平,权衡事故双方权益的和谐中,就可以将那些看似难以调和的矛盾“钝化”、“化解”、“冰释”,生成出“谅解”、“理解”、“和解”的通融果实。

旁观方:公道提供证据 力戒掺合起哄

旁观者,构成为调处渔需物资纠纷案件的第四方,这些年来越来越受到“器重”。人们在处理过程中甚至会这样说:“听听在场人的说法”、“看看旁观者的态度”等等,可见,旁观者对渔需物资纠纷事故发展势态、过程是有着一定影响力的。

渔需物资造成的事故纠纷时常会有,且绝大多数发生在乡间村野。而乡村里巷,人头集聚,又是人们喜欢看热闹的场所,况且看新闻、凑热闹,还是乡民村妇的“围观”习惯,似乎表露着传统“喜好”。然而,正是这些凑热闹、看新闻的“围观”群体,恰恰是作为渔需物资纠纷事故处理的旁观者存在,常常在不经意间的几句掺合话,推动矛盾转化,势态激化,不少群体事件的升级、扩散,大多与这些旁观者群体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作为旁观者,需要对他们加强教育与疏导,真正使旁观者们做到“公道提供证据,力戒掺合起哄”。

旁观者的证据何以采信?这是第三方需要的重要证据链之一。一般说来,纠纷现场的旁观者是事件中的目击者,他们出于公道的提示,一般为渔需物资纠纷发生时的当场见闻,从中可以得到借鉴。

另一类旁观者则是事主一方的村居友邻、渔需物资购买与使用时的见证者,他们提供的公道证据往往是确认实物本源的重要证据链,对处理、调节渔需物资纠纷案件的权重不可小觑。

不管是纠纷现场的目击者、旁观人,还是养殖户、店家经营交易渔需物资的见证人,抑或是渔需物资使用过程中的见证者,作为整个渔需物资纠纷案例的旁观者群体角色,都只能够本着“公道提供证据”的良知,恪守“力戒掺合起哄”的为人处世之原则,宁为争吵“釜底抽薪”,莫为事态“火上添油”,协助渔需物资买卖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共建渔需物资经营与应用天地里一方风正气顺的和谐氛围!

渔需物资纠纷如此“四堂会审”,目标一致,同心协力处置调停纠纷,是现实中最现实的做法。这样处置渔需物资纠纷,事涉四方诸君。宋代欧阳修在《朋党论》里说:“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渔需物资经销商、渔需物资应用者、相助第三第四方同是三农路上的盟邻友军,都要坚守大道正义,奉行“忠实、信实、爱惜”的好名誉、好气节,切不可为了一时、一地、一己之蝇头小利,频频做出误判,造次违反法纪的愚昧举动,吞下酸苦辛辣之果!

(通联:213314,江苏溧阳市上黄镇名城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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