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式出台:哪些动物可以食用?养殖户如何补偿?

发表时间:2020/04/09 19:23:01  浏览次数: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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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4月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后的《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据悉,新的《条例》明确要求,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情防控重要阶段

一个多月就完成修法工作

湖南野生动物资源丰富,

也是消费利用较多的省份。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阶段,湖南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时开展《条例》修法工作,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完成了相关工作,这在湖南立法修法历史上是不多见的。”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慧雄表示。

“现行《条例》是1988年6月通过实施的。”刘慧雄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违法捕杀、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现象仍有发生。同时,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需要尽快修改。

“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呼声很高。”刘慧雄说,及时修改《条例》,有利于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监管机制,补齐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制度短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湖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暂不出台可食动物“白名单”

禁食野生动物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

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林山介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禁止食用作出了规定,因此《条例》没有再重复规定。”李林山说。

据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禁食范围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是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由于可食动物“白名单”是建立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础上的,而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职权,地方立法无权进行规范。在当前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尚待调整的情况下,地方出台“白名单”有困难而且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新修订的《条例》暂时未将出台“白名单”列入其中。

罚款下限不变 上限提高一倍加重处罚

“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要求,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研究意见,新修订的《条例》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全面执法从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说。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动物可以食用?养殖户如何补偿?湖南这部法规正式出台

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补偿办法

湖南的养殖业具有较大规模,有的养殖项目是农民脱贫致富的来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有的养殖业主养殖的野生动物面临不能食用、交易,经济损失较大。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此前审议时,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养殖户的利益,建议增加指导帮助养殖户转型转产相关内容。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湖南修改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来源:法治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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