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西洞庭管理区国有农用地收回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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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洞庭管理区国有农用地收回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镇)、部办委局、企事业单位:

《西洞庭管理区国有农用地收回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

西洞庭管理区国有农用地收回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我区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国有农用地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收地拆迁)工作,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5〕2号),结合管理区实际,就我区收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及安置制定本办法。

一、收地拆迁工作职责

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收地拆迁工作。指定区国土资源局归口管理的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征拆所)为收地拆迁工作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收地拆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镇(办事处)、村具体落实,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收地拆迁的实施程序

因管理区建设需要实施收地拆迁,工作程序应包括:发布拟收地公告,确认拟收地调查结果,用地报批,发布收地公告,办理收地补偿登记,发布收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收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补偿,腾地交地,总结归档等11项工作程序。城镇规划区内部分农户为支持我区城镇建设、改善居住条件,主动要求提前交回土地经营承包权、房屋拆迁并获得区管委会批准的,可直接进行办理收地补偿登记程序,后续程序同上。

三、收地拆迁的补偿及补助标准

(一)土地补偿:西洞庭管理区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补偿费由管理区管委会所有,收地时只给予土地经营承包权人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发〔2013〕6号)、《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西洞庭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管〔2013〕1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

1.青苗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2;

2.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

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补偿标准,见附件4;

4.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见附件5。

(三)迁坟补偿:建设项目异地迁葬坟墓按土坟2600元/座,砖、石坟3300/座的标准补偿。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类别及价格按照常政发〔2015〕2号文件执行,不计折旧,详见附件6;

2.拆迁未到期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3.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不予补偿:①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③在拟收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五)住宅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室外设施包干补偿。详见附件7。

(六)非住宅房屋类型认定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

1.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主要指养殖、种植、企业仓储等用房,其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按200元/㎡包干补偿;

2.其它经营性用房主要指餐馆、网吧、商店等用房,其室内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

3.双停补助主要适用加工、生产的企业和工厂。

(七)住宅房屋的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详见附件9。

(八)收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0。

(九)交房腾地奖励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交出房屋并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给予交房腾地奖。自安置补偿公告规定期限首日至15日内交房腾地的房屋权属人,给予3万元奖励;16日至30日内交房腾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房屋超深基础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补偿预算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列入预算,在本项目内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资格:房屋拆迁安置资格由征拆所、镇(办事处)、村协同调查登记,区国土资源局初步审查,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取分户安置资格:

1.被拆迁户多子女,子女均已婚且无独立住房,子女户口在收地拆迁所在村并在本村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户口不在本村,但权利和义务在收地拆迁所在村并得到完整、切实履行的,视为户口在本村),分户安置时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2.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法定婚龄,子女户口在收地拆迁所在村(户口不在本村,但权利和义务在收地拆迁所在村并得到完整、切实履行的,视为户口在本村),并在本村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分户安置时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3.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一年以上,被拆迁房屋在财产分割时为离异双方分别所有(法律文书明确记载),户口仍在本地,且在本村无其他独立住房的。

(二)安置方式:西洞庭管理区城镇规划区内(指16.4平方公里内)拆迁安置采取异地重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二种方式。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安置采取异地重建安置。

1.异地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的安置方式。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住宅建设具体位置、长宽尺寸、建筑层数及高度由规划部门确定,供地方式为划拨。对“四代和四代以上同堂”的拆迁安置户,按现行政策安置后仍有四代及以上居住在一起的,异地重建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其增加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50%。

异地重建宅基地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与他人合建。

2.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不要求重建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享受600元/㎡(主户240㎡,分支户150㎡)的标准给予住房安置补贴,同时给予节约用地奖3万元/户。

3.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三)住房安置补助费:

1.住房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合法住房面积计算。如符合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其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按240㎡计算;分支户按150㎡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对“四代和四代以上同堂”的拆迁安置户,除按该户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计发住房安置补助费外,每户超过6人(不含6人)以上的,可按照超过的人数每人另计发40㎡的住房安置补助费。

2.住房安置补助费计算单价为200元/㎡。

3.选择在管理区规划安置点重建安置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在240㎡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和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应一并全额支付给实施收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镇(办事处)单位,全部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其被拆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大于240㎡的,大于240㎡面积部分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200元/㎡)。

4.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应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主户不足4.8万按4.8万支付,分支户按3万支付。

五、收地拆迁的监督和管理

(一)收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拆迁所会同镇(办事处)、村在对项目内的土地类别、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复核、公示后,征拆所按要求编制收地拆迁补偿安置预算,区国土资源局初审,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送区财政局评审。

(二)收地拆迁的不可预计开支采用会审制。收地拆迁中产生的不可预计费,按收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收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不可预计的费用支出。不可预计费用的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具体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征拆所、镇(办事处)、村及相关部门针对具体事宜集体研究决定。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和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区征拆所、镇(办事处)根据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共同审查认定。

(四)收地中的青苗、坟墓等实物量以及被收回土地中固定或经营面积的确认由区征拆所组织镇(办事处)、村工作人员以及村民代表现场实测、登记认定。

(五)拆迁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双停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提供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区征拆所按常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认定。

(六)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和省、市收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2.在收地拆迁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收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3.其他扰乱收地拆迁秩序,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收地拆迁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收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收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收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支出。其中镇(办事处)、村两级3% ,区国土资源局归口管理的征拆所2%(机构改革后“费随职转”)。

(二)收地拆迁误工补助费分别按收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计算,给予直接参与收地拆迁的镇(办事处)、村组(居)干部职工,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1。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倒房任务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2%列入资金预算,用于对支持配合我区房屋拆迁工作的机关部门单位、镇(办事处)、村基层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管委会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确定。

七、收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告并支付收地拆迁补偿费后,被收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西洞庭管委会已发布收地公告,且区国土资源局已发布收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收地安置补偿标准(西管〔2013〕12号)

      2.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3.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4.水产养殖场所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5.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6.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7.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9.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0.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1.误工补助费标准


附件1

祝丰镇收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单位名称

水田

旱地

(1.0)

林地

(0.7)

园地

(1.0)

固定面积

上限

团结村

6848

6848

4794

6848

5亩

清水塘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亩

龙洲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亩

天福村

8560

8560

5992

8560

4亩

东郊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亩

果园村

9783

9783

6848

9783

3.5亩

中州村

11413

11413

7989

11413

3亩

注: 1.果园村原园艺队的固定面积上限为1.5亩,收地标准按补到劳力的总额换算。

   2.办事处所辖村收地安置补助标准按补到劳力的总额换算。

附件2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包干补偿标准

备  注

青苗补偿

附属设施

集体经济组织

设施

棉田、水田

2000

2500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镇(办事处)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菜地

3500

4000

鱼塘

2000

藕塘

2000

自然林

1500

1000

经济林

6800

1500

旱地

1500

2000

果园

6000

2500

未利用地

1000

附件3

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规  格

种植密度

(株/亩)

移植补偿标准

(元/亩)

备   注

直  径

高 度

4厘米以下

(含4厘米)

1米以下

2000-3000

98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种植密度不足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

4.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5.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米处的直径。

6.零星花卉苗木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10800

4~10厘米

(含10厘米)

600-700

13800

10~20厘米

(含20厘米)

300-450

158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18800

附件4

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类  别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产养殖场所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20000元/亩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固定围墙是指砖砌围墙。

3.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14000元/亩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7000元/亩

有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4000元/亩

自然水塘

2000元/亩


附件5

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一、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  种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养殖密度

养殖时间

(时段)

补偿标准

龟鳖类

环池堤周围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墙;水泥护坡等

500只或300公斤/亩

4800元/亩

珍珠

有配套的珠蚌吊养绳、浮瓶和吊养箱(贷)等

600只/亩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2400元/亩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3600元/亩

鳝鱼泥鳅

饲养网箱,网箱单个面积(平面)为1-1.2m2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

2880元/亩

牛蛙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墙或防逃网;水泥护坡等

25只/m2

2880元/亩

龙虾

用石棉瓦、花绸布、塑料薄膜或钢纱网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墙

150公斤/亩

2400元/亩

鳖类

用水泥砖、玻璃钢、钙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设施;养殖池内栽种有适合鳖类食用的水草

600只/亩

2400元/亩

观赏鱼

身长125px(含125px)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cm以上的鱼苗,1万尾/亩

育苗期

2500元/亩

一般期

1750元/亩

说明:

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含80%)以上的,按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青苗补偿。

二、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养殖规模

补偿标准

信鸽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100元/只

肉鸽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规模在100只(含100只)以上

3元/只

有兔笼。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规模在50只(含50只)以上

5元/只

蛇园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围墙,蛇园内设有蛇窝和蛇洞穴、小水沟、草、树木、石头等

养殖面积在5m2(含50m2)以上

10元/斤

三、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单位:元/场

品 种

养殖规模

补损标准

备   注

30-60条

600

1.养殖规模均含下限;

2.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猪场;

3.养殖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不予补偿;

4.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偿,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101头以上,20000元。

5.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60-100条

1000

100-200条

1500

200条以上

2000

猪、羊

10-30头

500

30-50头

900

50-100头

1500

100-200头

2500

200头以上

4000

牛、马

20-50头

1000

50-100头

1500

100头以上

2000

家禽类

200-500只

1000

500-1000只

2000

1000只以上

3000

附件6

收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9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600px眠墙。

76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600px眠墙。

70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600px眠墙。

620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600px斗墙。

500

标准砖石基础,600px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

460

标准砖石基础,600px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

木结构类

420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

偏杂类

240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600px斗墙或325px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50px以上。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250px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250px以上的,每增减250px,住宅用房增减2.5%。

3.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4.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7

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备   注

钢混结构

300-500

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3.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合法住房面积以10元/ m²的标准预算,由收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1.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

2.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

3.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按房屋装修项目(如:地面砖、墙砖、吊顶、墙面涂料漆、包门等),经入户调查小组现场评议,在此补偿标准内分档次实施。

砖混结构

300-500

砖木结构

270-450

木结构类

210-350

偏杂类

80


附件8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

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类型

主体结构

补偿标准

室内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备  注

加工、生产等

经营性用房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拆迁集体(含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及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200

1.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2.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其他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附件9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   注

自营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m²

自营家庭作坊

平均年缴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80元/

出租作门面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m²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营业面积×20元/m²的标准实施

出租作生产、办公等用房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100元/ m²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营业面积×20元/m²的标准实施

出租作住宅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80元/ m²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营业面积×20元/m²的标准实施

说明: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以最近12个月的缴税额确定平均年缴税额;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税总额÷缴税月数×12”确定平均年缴税额。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附件10

收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200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50元

过渡费

800元/户·月(过度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50元

重建误工费

2500元/户·月

按三个月计算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10元/ m²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过渡费

15元/ m²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附件11

误工补助费标准

收  地

误  工

补助费

按300元/亩计算

住  宅

房  屋

拆  迁

误  工

补助费

拆迁住宅

房屋数量

补助标准

备      注

5户以下

(含5户)

1500元

1.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的镇(办事处)、村(居)、组干部。

2.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以镇(办事处)、村(居)为单位,按被拆迁房屋户数进行核算。

3.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收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酌情补助。

4.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标准执行。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补30元。

5户以上至15户

(含15户)

以15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70元

15户以上至25户(含25户)

以4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40元

25户以上至40户(含40户)

以66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00元

40户以上至70户(含70户)

以96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80元

70户以上

以15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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