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 1 和表 2 执行。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换算成猪的养殖量 ,换算 比例为:30 只蛋鸡换成 1 头猪,60 只肉鸡折算成 1 头猪,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1 头牛折算成 5 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 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 只羊换算成 1 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定义
2. 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放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 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
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做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 3、表 4、和表 5 的规定。
3.2 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3.2.1 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3.2.2 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2.3 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 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3.3 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3.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 7 的规定。
3.4 畜禽养殖业应积极通过废水和粪便的还田或其他措施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实现污染物的资源化。
4 监测
污染物项目监测的采样和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 8 执行。
5 标准的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 环保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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