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八答: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宣贯手册
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于2023年11月24日正式发布。
(1)新建、改建、扩建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4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
(2)现有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6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
1、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标准?
山东省是海水养殖大省,近年来山东省海水养殖业取得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渔民致富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中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直接排放入海容易对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部署要求,规范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引导推动海水养殖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2、哪些养殖方式要执行这项标准?
(1)海水池塘养殖。
(2)海水工厂化养殖。
3、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吗?
(1)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
(2)2022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
4、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项标准?
(1)本标准发布时间:
本标准于2023年11月24日正式发布。
(2)新建、改建、扩建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执行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4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
(3)现有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执行时间:
现有的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6年5月24日起执行本标准。
5、不同养殖尾水执行什么排放限值?
(1)养殖尾水排放去向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一类、二类海域: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三类、四类海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排放控制指标
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Mn)、总氮和总磷5项控制指标。
(3)指标排放限值
表1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pH除外)
(4)其他排放要求
在海水禁止养殖区及禁排区内不应设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
6、如何判定养殖尾水是否超标?
(1)在什么位置进行采样监测?
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界水域的排放口、连片或集中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如有多处排放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
(2)监测结果如何进行判定?
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执法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7、标准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8、如何才能做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1)海水池塘养殖
采取生态养殖方式在池塘内构建立体生态系统,利用营养盐、贝、藻、滤食性鱼类和杂食性虾蟹形成的食物链,通过定期收获耐盐植物、滤食性鱼类、贝类和虾蟹,去除养殖尾水中氮、磷及悬浮有机颗粒物等。
(2)海水工厂化养殖
采取专用设施设备+生态综合净化技术,养殖尾水经过沉淀、过滤、养殖池溏或生态沟渠净化,去除养殖尾水中氮、磷及悬浮有机颗粒物等。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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