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9/01 22:10:20  浏览次数: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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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渔养函〔2023〕111 号


关于加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发布《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694号)。为贯彻落实好该办法,加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提高我国水生动物生物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因地制宜推动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降低病原传播风险和水产用兽药使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渔民增产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举措,抓好抓实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有序推进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


各地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成熟一个、评估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工作。按照《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辖区内苗种场实际情况,组织条件达标、管理规范、意愿积极的苗种场优先开展申报。省级评估合格后,2023年于 10月 15 日前(2023年后于每年 9月底前)向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病防委”)秘书处要加强技术指导,按要求有序做好评估工作。


三、强化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宣传和日常管理


我部将定期公布评估确认的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大力宣传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有效发挥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水产苗种优质优价发展。加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等有关人员技术培训,指导落实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各项管理措施。按照《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的日常监管。


四、建立健全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支持政策


各地要因地制宜创设政策,支持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运营,推动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与各类奖补政策等挂钩,鼓励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要着力加强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我部将及时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有关支持政策。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010-59192918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病防委秘书处), 010-59195074/5371

电子邮箱:bfc712@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发布_法规政策_西南渔业网http://www.yc6318.cn/sycv/aritcle16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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