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源头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病原传播,指导各地建设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规范评估管理活动,农业农村部结合当前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8月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公告第694号,公布了《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全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评估管理办法
(一)必要项和普通项无“不符合”项;
(二)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 第二十三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农村部病防委秘书处根据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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