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

发表时间:2023/03/16 10:29:47  浏览次数:6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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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范


为加强我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标准建场,确保水产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原农业部颁发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淡水养殖鱼类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认定对象

(一)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渔业投资计划的市级水产原、良种场。

(二)经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拟申报为市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三)认定对象必须是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认定对象必须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同级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认定内容

(一)水产原、良种场的生态环境和生产必备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生产及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操作技能。

(三)水产原、良种亲本来源、繁育能力、活力、规格、年龄等信息和苗种质量。

(四)技术攻关和科技推广。

(五)生产与经营状况。

(六)各项管理工作水平和规章制度。

(七)其他。

三、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的资格

(一)符合市、县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规划。

(二)新建场应按照国家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设,完成基本建设,并已投产。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址。自然条件好,环境优美。水源可靠,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合经济鱼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的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的标准。交通、通讯便利,电力供应充足。各种规格鱼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进排水系统分开,相对独立。有严密的防逃和避免其他品种混入的拦鱼设施。

(四)有相应的尾水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五)申报单位须持有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

(六)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员、初级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5%、10%以上,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并明确有质量检验、选育种、实验操作、档案管理及生产纪录的专职技术人员。与技术挂靠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作协议。

(七)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我市或国家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设施、设备维护完好,场容场貌整洁。

四、认定需报送材料(一式10份)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基本建设情况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四)水产原、良种及其他品种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五)经市水产良种场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指定的或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均为复印件)。

(六)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总结。

(七)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作协议(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区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五、认定程序

(一)业主单位向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

(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水产良种场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审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初审后,由审委会秘书处主持并邀请有关科研、教学、推广、生产及行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5-7人验收小组,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四)由审委会主持召开专家组会议,通过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单项和综合的考评,根据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考评表的各项内容分项打分,得分超过80分为合格。

(五)对考评合格的,提交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委批准命名,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六)对未获认定的场家,市水产良种场审定委员会将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通知其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进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资格认定。

六、复查

自认定合格批准之日起,市农业农村委将委托有关机构不定期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二年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作全面的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注销原命名和收回认定合格证,取消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向审委会秘书处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暂缓期内中止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七、认定费用由申请认定的单位负责。

八、本办法由重庆市水产良种场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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