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发表时间:2022/10/18 02:02:31  浏览次数: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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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2015年10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该制度的定位、要求、时间表等进行了阐述。

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衔接”。

“一张清单”: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

“三种准入方式”:一种是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一种是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一种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一、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三、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性质严重的案例及相关情况,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

四、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情况、督办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整改效果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五、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对于需提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农、林、牧、渔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未经许可或指定,

1、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 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国家重点保护农业、林草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未获得许可,不得繁育、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或从国外引进农林繁殖材料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林草、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
  •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国家管制、种植企业指定及种植计划管理

2、不得繁育、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或从国外引进农林繁殖材料

  • 从国外引进农业、林草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和隔离试种审批
  •  农业、林草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3、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进口审批
  • 开展林草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4、不得从事林木加工经营或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5、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 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蚕种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
  • 水产苗种(含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审批
  •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6、不得从事渔业养殖、捕捞业务

  • 渔业捕捞及远洋渔业审批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7、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处理等业务

  • 动物诊疗许可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8、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

  • 设立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9、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收购(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运证明核发)

10、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林地经营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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