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概况

发表时间:2022/04/02 09:56:10  浏览次数: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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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早在2007年我国就颁布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这些标准中的指标限值对于当时的养殖生产模式和技术水平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江苏省各地的池塘养殖亩产量有了显著增长,行业标准已不完全符合当前的养殖现状。而江苏省现行的《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T 1705—2018)为推荐性标准,且为区域性标准,要求相对较高,不具有普适性。

       有鉴于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级分类、排放限值、监督方法、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江苏省所有养殖主体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

       制定该项标准的目的在于限制池塘养殖负载过大的养殖尾水,最终达到控制高密度、高投入养殖方式,推动养殖技术革新,促进养殖尾水治理,降低甚至消除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水产养殖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江苏省(淡水、海水)池塘养殖模式、养殖尾水排放水质调查分析,以及受纳水体对环境的要求,同时兼顾该省实际养殖情况,制定适合各种养殖模式的排放水指标。

       标准中规定,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限值见表1:

       
           海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限值见表2:

      
       在监测方法方面,标准规定淡水样品的分析测定方法见表3:

     
     海水样品的分析测定方法见表4:

      
      值得注意的是,因开放性水体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及时得到扩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因此新标准不适用在开放性水体中进行养(增)殖的水域,如网箱养(增)殖、网围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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