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
为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江苏省发布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随着新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出台,对倒逼水产行业转型升级、加快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意义重大。
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新旧标准对比:科学设立尾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新标准设立的尾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为:悬浮物、pH、总氮、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相比较《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减少了氨氮、铜和锌的项目。
优化排放限值分类分级方式
➤(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新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一级限值要求,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中的一级限值比较,其中悬浮物标准收严,限值为≤40mg/L,其他项目限值未变动。
➤ (二)其他淡水一般水域排放养殖尾水,执行新标准中的“淡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二级限值要求,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中的三级限值比较,其中悬浮物标准收严,限值为≤85mg/L;总磷标准收严,限值为≤0.8mg/L;pH和高锰酸盐指数限值未变动。
养殖池塘适用尾水排放限值一览图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控制高密度、高投入养殖方式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水产养殖模式和技术革新,降低甚至消除水产养殖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渔业与环境和谐共生,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
10月2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市联合举行“全面推进池塘生态化改造、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宣传手册八问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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