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捕捞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属禁食范围!水产品放心吃!
发表时间:2020/11/06 22:17:58 来源:农业部 澎湃新闻 浏览次数: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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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全国人大代表胡晓明所提“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陆生与水生野生动物捕猎、交易、转运、繁育及宰杀食用”“制定全国适用的可食用清单”等建议,农业农村部日前作出答复。
农业农村部回复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疫源疫病监管、打击滥食活动等方面尚有所欠缺,确有必要对相关法律予以修订完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新一轮修订过程中,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利用活动的执法监管,正是本轮修法中的重点内容。下一步,该部将继续密切配合全国人大,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继续推进有关法律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农业农村部指出,关于“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陆生与水生野生动物捕猎、交易、转运、繁育及宰杀食用”的建议,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属于禁食范围。目前捕捞水产品占全球水产品产量的50%左右,在保障人类食物来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上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捕捞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属于禁食范围。
关于制定全国适用的可食用清单的建议,农业农村部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有关规定,该部密集研究,已经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按照《畜牧法》管理。《目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的重要配套文件,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于《畜牧法》管理,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林业局发布了《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11月1日起,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对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这些物种包括扬子鳄除外的鳄目所有种和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
上述《通知》强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其中,人工繁殖的管理,由各地人工繁殖交叉管理物种的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实以及规范养殖行为。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需要持有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的行政许可文书,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必须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才能继续有效。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有关交叉管理物种的行政许可文书信息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此外,《通知》强调,要加大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大正面宣传报道、重视广大养殖户的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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