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行医,“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官方通报: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发表时间:2024/04/01 10:32:20  浏览次数: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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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

3月28日,店方向红星新闻表示,她至今不认可“非法行医”的认定,认为自己开的是“采耳店”,“巨额”罚款对她来说过重,根本交不起。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3月29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回应红星新闻,该案中,涉事店铺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的普通“采耳”行为,因此“非法行医”的认定无误,罚款的裁量并未从重,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处罚。

“健康翠屏”公众号消息,3月31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当地卫健局:属诊疗活动非普通采耳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3月31日报道,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加盟时告知我主要业务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

李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门店的经营范围包含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但开业不到半个月,李女士便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而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我将液体滴入耳朵是为给顾客体验;使用内窥镜是为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门店营业执照(受访者供图)图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此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

对此,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孙静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进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

△涉事门店内部(受访者供图)图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据红星新闻,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运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对运康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还表示,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发出《催告书》,除催缴此前的11.2万元罚没款外,加处罚款11万元,理由是运康堂未履行此前的处罚决定。

在运康堂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后,翠屏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今年3月22日,该案在法院举行了听证。

专家:主观恶性不大 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3月31日报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国之声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红星新闻、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健康翠屏”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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