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水生生物应该怎么做?有关规定和放生活动的具体建议

发表时间:2023/05/16 08:45:34  来源:智能渔技  浏览次数: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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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祈求福报在我国民间有着悠久传统,近年来,社会公众参与放流(放生)活动逐渐增多,不少群众秉持慈悲为怀、保护生灵的理念购买水生生物在天然水域进行放生。但由于放生者往往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不清楚盲目放生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负面影响,往往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随意或盲目放生不仅会对生态有害,甚至还可能造成违法违规行为。

一、有关规定

放生作为一种可能造成生态和社会危害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已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首先是不能放生外来物种,特别是外来入侵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期,江苏女子放生12吨鲶鱼(革胡子鲇),被告上法庭罚款14.8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公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根据该办法放生列入该名录的物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其次,人工选育物种、非本地物种或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也不能放生。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4.科学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根据以上规定,常见用来放生的金鱼、锦鲤等观赏鱼以及台湾泥鳅、异育银鲫等养殖品种均不能用来在天然水域或开放水域放生。具体不适宜放生的物种名录可以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4和中国水产学会科学放鱼科普专家团队发布的《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

(三)开展规模性放生活动要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根据该规定,当规模性放生活动报备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该告知适合放生物种、苗种来源、放流数量、放流地点、放流方式的必要信息。

(四)放生苗种应来源于正规渠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规模性放生活动苗种应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二、关于开展放生活动的具体建议

前面大家已经知道了关于放生的各种要求,那么单位和个人想放生水生生物,具体该怎么做呢,下面针对不同的情况,给出几点建议:

(一)规模性放生活动

这种放生活动放生数量较多,一般需要专门购买放生苗种,同时对生态环境影响也比较大,需要接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先咨询

放生水生生物也属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一种,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先行咨询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放生活动。

第二步:制定方案

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指导下,制定放生活动方案。放生的种类、苗种来源、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放生前需要确定的重要事项,也是确保放生活动不会对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的关键因素,必须在放生活动实施前就确定,并向主管部门报备。其中放生的物种应避免选择外来物种和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通俗说来,就是要保障放生物种“血统纯正”,不能是“外来种”“杂交种”等,以避免造成生态失衡、污染野生鱼类的基因。 放生种类确定可以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附件。放流苗种来源和放生地点可以查看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
目前,全国首批1000多个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200多个社会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等相关信息和放流(生)指导参考材料均已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index)公开。其中每一个苗种供应基地还公布了可以提供的放流种类和供应数量。每个定点放流场所均公布了具体放流物种名称、适宜放流时间、适宜放流规格、适宜放流数量、适宜放流方式、执法监管和技术指导电话等详细信息,并且给出了推荐的放流(放生)物种苗种供应单位联系方式。大家可以登录该网站进行相关查询,可以更便捷地更规范地确定放生活动方案,更好地接受监督。

第三步:购买适宜放生物种苗种

在放生活动方案向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根据方案购买适宜放生的水生生物苗种,建议参考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相关信息,联系专业提供放流(放生)苗种的单位进行购买,更好地保障放生物种“血统纯正”,也能为大家提供更专业的放生服务。

第四步:科学放归野外

在各种前期工作准备好以后,即可根据方案开展放生活动,建议活动当天邀请主管部门参与放生活动,以便更好的接受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合适的放生方式也是保障放生效果的重要一步,大家在实施方式活动中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防止或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水生生物受到水体冲击或机械性损伤,不能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方能确保放生效果,不让“放生”变“杀生”。

(二)非规模性放生活动

这种放生活动放生数量较少,多是个人饲养、捕捉物种后进行放生,一般不需要专门购买放生苗种。对于这类放生活动,我们建议在放生实施前,先查询确认一下需要放生的物种是否属于可以放生的物种,大家可以登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index)中关于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物种介绍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如属于可以放生的物种,可以自行选择适当水域进行放生,也可以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如确属不适宜放生物种,建议您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或者无害化处理,不要放生在公共水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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