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负责任的放生行为?
放生,原意是把野生动物放归自然,主要是指两种行为,一种是指猎人把捕获的野生 动物放掉,另一种是为使善心得到彰显或“ 积阴德 ”等目的而把别人捕捉到的野生动物买下来放掉。 后来放生的含义发生了衍化、扩展,泛指一切因善意而向野外或半野外环境释放活体动物的行为,投入到野外的不一定是野生动物,实际更多的是人工繁育动物。 因兴趣发生变化而将失宠的宠物、观赏鱼等抛弃、任其自生自灭的行为不能称为放生。
放生是一种善意的行为,本意是爱惜生命、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生态,然而,不恰当的放生行为不但可能产生与本意相悖的结果,不仅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甚至还有触犯法律法规的风险。放生不可随意,放生者要对被放的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更要对自然生态负责。
●一、对放生动物负责
对被放的动物负责,是指应该在适当的地点、适当的季节、适当的时间放生适当生长阶段、健康状况良好并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所以宠物、家禽、家畜等动物也不宜作为放生物种),以保证较高的成活率,避免放生变成“杀生”。
图1.2021年12月,有人在常州长荡湖私自放生25000斤鲇鱼并导致大量死亡,当地渔政部门花了10天时间才完成打捞(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对自己负责
对自己负责一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二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于善心的放生,必然希望自己的行为是真正的善举,真正的爱惜生命、保护自然生态的行为,而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表面文章。信佛之人如果只是做做样子,随便地买些动物放出去,结果这些动物大多数没活下来,或者你放生的这些动物捕食侵害原有的本土生物,这样的行为岂能骗得过神佛,岂会有什么“功德”?又岂会良心安乐?
对自己负责,避免因放生不当而触犯法律,首先应该对相关法律有基本了解。我国《生物安全法》规定“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于2022年联合发布)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图2.2022年9月,广西百色一名男子往水库投放清道夫,就被罚款2.8万元;
图3.常州一位市民放生革胡子鲇的行为也在2023年2月受到了法律的审判(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对自然生态负责
对自然生态负责是指放生不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不得破坏原自然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不得影响生态系统中原有物种的生息繁衍,不得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什么是有利于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行为?保护自然生态涉及很多方面,比如植被保护、栖息地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消除、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气候变化的跟踪与控制、地理地貌、水文等,就放生而言,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不放生外来物种,不做外来物种入侵的推手。
什么是外来物种?外来物种的科学定义是:“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没有直接、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分布)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简单地说就是,只要原来不是某地分布的物种,后来进入这个地方,那对于这个地方而言,这个物种就是外来物种。所以从跨越的距离来说不同外来物种也有很大差别,有从邻近地区来的,有从国内其他不相邻的地区来的,有从邻国来的,还有从其他大陆来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准确判断一个物种是不是外来物种,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也有一个普通民众可以掌握的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原分布地在外国的,对于我国而言,肯定是外来物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指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图4. 外来物种红耳彩龟由于其价格低廉,经常被不知情的群众买来放生
原产地在外国的物种,肯定是不能放生的。而如果要把放生做得更好,真正做到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利于生物资源的保护,造福子孙后代,那么,在放生时不但不能选择原产地在外国的物种,也不要选择原分布于国内其他地区的非本地物种,只放生本地土著物种。非专业人士不能判断哪些是土著物种,可以向渔业管理部门咨询和求助。
图5.团头鲂原产于长江中下游的通江湖泊,在黄河、珠江等其他水域属于区域外来物种,不适宜开展放流(图片来源:沈禹羲)
●四、如何科学规范的放生
最近数十年来,我国民众放生的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占放生动物数量的90%以上,其中又以鱼类和爬行动物(龟鳖类)为主。2022年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关于实施《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政令,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放生与水生动物增殖放流不完全相同,但是在物种选择方面,只要放生对象是水生动物,都应该参照执行,保证放生行为确实有利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当地水域生态保护。
图6.2009年原农业部颁布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明确了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管理要求
对于放流(放生)物种选择方面,为引导社会大众科学放流(放生)水生生物,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列出了严禁放流的《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中国水产学会科学放鱼科普专家团队发布的《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对于放流(放生)地点和苗种来源方面,为规范社会放流(放生)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购买合规来源的水生生物苗种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放流(放生),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
图7.福建省松溪县松溪河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
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index),在首页“数据查询”板块下,点击“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即可以查看哪些物种不适宜开展放生。点击放生指南,即可以查看关于开展放生活动的具体建议。点击“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查询”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库”即可查询已公布的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场所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场所信息。
图8.“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建议大家在建议在放流(放生)实施前,先查询确认一下计划放生的物种是否属于可以放生的物种。如属于可以放流(放生)的物种,可以在向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后选择适当水域进行放流(放生),也可以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如确属不适宜放流(放生)物种,建议停止放生行为,如已购入计划放生的水生动物,可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或者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要放生在公共水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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