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的海底捞,即使柠檬农残超标也未收到“天价罚款”

发表时间:2022/09/03 13:25:16  来源:头条不观察  浏览次数:3470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日,苏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徐州云龙分公司被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4.85元。处罚的事由,是使用的柠檬农药残留克百威超标。

对比榆林“芹菜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66000元,是否感觉差别太大。

两案不同的地方,在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尽职免责”条款的适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适用。

罗某夫妇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导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追溯源头,间接导致“毒芹菜”的进一步市场流通,导致风险的不可控,危害也较大。

如果罗某夫妇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渠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可以免予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者适用免于处罚的条件有三个:一、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而徐州海底捞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那有人要问,为什么没有免于处罚,他毕竟使用了部分的柠檬,证据显示照片7张菜品使用了柠檬。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