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何地可钓鱼 ——限制钓鱼的时间与水域的相关法律
中国人自古具有生态保护意识,周朝即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之说。那么,如今有哪些法律对钓鱼的时间和水域做出了限制呢?
一、关于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的规定
现行《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前引法律条文可知,法律对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了授权,即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规定禁渔期和禁渔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引法律条文可知,法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了授权,即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
在上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钓鱼是被禁止的。
二、水域限制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农业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依据前引法条可知,在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依法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二)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引法条可知,自然保护区内不能钓鱼,违者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依据前引法条可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可以钓鱼。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依据上述原则,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之外的区域和时间,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自然水域可以进行娱乐性游钓。
当然,娱乐性游钓不得侵害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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