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壁山先招商后强拆,法院不能只下判决,要让这办事处明白啥叫依法而为
发表时间:2025/03/31 17:57:08 来源:青锋看天下 浏览次数: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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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镇长开车前往招商来的项目,十几年后违法强拆,被法院判处赔偿被强拆者380万元,却在判决生效两年多中仍不妥善赔偿。发生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的这起案件,除了表明该办事处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且不履行法律判决外,还让人们看到,某些基层组织发展经济不做长期规划,动辄千方百计招商引资,而后又凭手中一点权力,不计后果且无底线地侵犯他人权益,到了必须以法律强加约束的时候了。
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被法院判处赔偿鱼塘养殖户万朝林夫妇380万元,根据新黄河报道,是2007年由大路街道办事处的前身,也即当时的大路镇政府镇长亲自开车将从事养鱼的万朝林夫妇接到当地搞鱼塘养殖,让万朝林夫妇以土地流传的形式,承包当地120余亩鱼塘,并签订了30年养鱼合同。也就是说,万朝林夫妇到大路镇,也即现在的大路街道办搞鱼塘养殖,不仅是当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更有当年签订的30年的承包合同做保障。
那为何十几年后,也就是3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之时,要被大路街道办予以强拆?
根据大路街道办提交给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辩解意见,是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相关文件,要求在“2021年3月31日前应完成全区原整治范围外养鱼池的关停整治工作,对不达标的养鱼池限期一个月关停整治”,以及“同年4月6日,经检测,原告的鱼池水质不达标,水质为劣V类,同年8月5日,原告鱼池的水质经再次检测仍不达标,属于关停整治范围”而实施的。
应该说从上述辩解意见看,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养鱼塘关停,有一定的依据。但从其答辩意见看,重庆市璧山区的相关文件是整治,而不是如新黄河报道披露的,大路街道办事发前夜派人将万朝林安装在鱼塘的监控给砸毁,第二天在养鱼塘里还有大量鱼的情况下,开来多辆挖掘机“强行掘开鱼塘堤坝放水”,甚至放任“当地村民以及附近沙坪坝、北碚、铜梁的人闻讯开车前来鱼塘捞鱼”。更不是让强拆之后,原有的“9个鱼塘,现已全部荒废”,及至“几年来那些田地几乎荒弃”。
不可否认,作为基层组织的镇一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当地的民生乃至辖区内各项工作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但即便如此,作为一级组织,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鱼池,应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街道、镇政府并不具有该职权”,认定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养鱼池予以强制放水拆除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判处大路街道办赔偿万朝林夫妇约380万元后,该办事处不仅推脱两年多不予履行法律职责,还告知万朝林夫妇庭审时所说的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可随时领取的一笔3万多元的卖鱼款,已“不翼而飞”,且“目前尚无支付能力”。
自己当初招商引资招来的养殖户,多年后又非法强拆,作为一级基层组织,其怎么能让人安心在当地经商办企业,如此营商环境,怎么能造福一方百姓?尤其是,作为应该遵纪守法的一级组织,却长期不履行法院判决,怎么又能让老百姓信服?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若存在故意拖延或妨碍执行行为”“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大路街道办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甚至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来看,当地相关部门还真的依法采取些刑事处罚措施,才能让类似大路街道办这样的一些基层官员增加点法律意识,方才能知道,什么才叫依法行政,什么才叫依法治国。
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办被法院判处赔偿鱼塘养殖户万朝林夫妇380万元,根据新黄河报道,是2007年由大路街道办事处的前身,也即当时的大路镇政府镇长亲自开车将从事养鱼的万朝林夫妇接到当地搞鱼塘养殖,让万朝林夫妇以土地流传的形式,承包当地120余亩鱼塘,并签订了30年养鱼合同。也就是说,万朝林夫妇到大路镇,也即现在的大路街道办搞鱼塘养殖,不仅是当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更有当年签订的30年的承包合同做保障。
那为何十几年后,也就是30年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之时,要被大路街道办予以强拆?
根据大路街道办提交给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辩解意见,是根据重庆市璧山区相关文件,要求在“2021年3月31日前应完成全区原整治范围外养鱼池的关停整治工作,对不达标的养鱼池限期一个月关停整治”,以及“同年4月6日,经检测,原告的鱼池水质不达标,水质为劣V类,同年8月5日,原告鱼池的水质经再次检测仍不达标,属于关停整治范围”而实施的。
应该说从上述辩解意见看,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养鱼塘关停,有一定的依据。但从其答辩意见看,重庆市璧山区的相关文件是整治,而不是如新黄河报道披露的,大路街道办事发前夜派人将万朝林安装在鱼塘的监控给砸毁,第二天在养鱼塘里还有大量鱼的情况下,开来多辆挖掘机“强行掘开鱼塘堤坝放水”,甚至放任“当地村民以及附近沙坪坝、北碚、铜梁的人闻讯开车前来鱼塘捞鱼”。更不是让强拆之后,原有的“9个鱼塘,现已全部荒废”,及至“几年来那些田地几乎荒弃”。
不可否认,作为基层组织的镇一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当地的民生乃至辖区内各项工作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但即便如此,作为一级组织,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鱼池,应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街道、镇政府并不具有该职权”,认定大路街道办对万朝林夫妇“养鱼池予以强制放水拆除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判处大路街道办赔偿万朝林夫妇约380万元后,该办事处不仅推脱两年多不予履行法律职责,还告知万朝林夫妇庭审时所说的存放在他们那里的可随时领取的一笔3万多元的卖鱼款,已“不翼而飞”,且“目前尚无支付能力”。
自己当初招商引资招来的养殖户,多年后又非法强拆,作为一级基层组织,其怎么能让人安心在当地经商办企业,如此营商环境,怎么能造福一方百姓?尤其是,作为应该遵纪守法的一级组织,却长期不履行法院判决,怎么又能让老百姓信服?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若存在故意拖延或妨碍执行行为”“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大路街道办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甚至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来看,当地相关部门还真的依法采取些刑事处罚措施,才能让类似大路街道办这样的一些基层官员增加点法律意识,方才能知道,什么才叫依法行政,什么才叫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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