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要承担哪些义务,不承担哪些义务?

发表时间:2024/12/15 21:22:43  作者:周军律师  浏览次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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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挂靠关系导致的纠纷。

那么,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承担哪些义务,不承担哪些义务呢?

笔者通过最高院的一些案例来总结如下:

一、不承担的义务

1.除转支付义务外,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2.除挂靠公司事前授权、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外,被挂靠公司无需对挂靠人对外产生的材料费、劳务费、租金等承担付款责任。

二、应承担的责任

1.被挂靠公司在业主已支付的范围内,承担向挂靠人转支付的义务。

2.被挂靠公司要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失,依法和挂靠人一起向业主、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还要独立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案例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41号】

裁判要点: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朱**诉四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裁判要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案例三宁夏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

裁判要点:恒*公司与杨**之间构成挂靠法律关系,金**公司要求恒*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四陕西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97号】

裁判要点:远*公司与建*公司之间即使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关系,隆*公司亦不存在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向建*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隆*公司关于建*公司应当对远*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对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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