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职业放贷人钱的合同无效,不用还息,已还的可抵本金!
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的利息不用还,已还的可冲抵本金。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借贷合同直接无效,借款人不用还利息,只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即可。
这种情况就是:
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合同即无效!
民间借贷中,机构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频繁使用格式化借款协议、收据,协议中通常约定担保条款以及苛刻的违约责任情形,多次向他人发放借款,谋取高息的,均属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借人会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的放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相应的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无须按约定支付利息,只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即可。
那么具有哪些具体情形才能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呢:
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 格式化合同、条据的使用。
由于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常业,为经营管理方便,一般都会使用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借据。在印制好的合同、借据上除借款人姓名、金额、日期和利率需要填充外,其余内容均印制完好。
第二, 约定利率均超出月利率2%。
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需要从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因此一般约定的利率均超出年利率24%,有的可以高达72%甚至更高。
第三, 资金往来证据明晰。
职业放贷人为防止纠纷的形成,纠纷已经形成后确保胜诉,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资金转账记录等。初期职业放贷人往往直接扣除首期利息,后期基于对砍头息的司法否定性评价,职业放贷人会全额发放借款,随后再由债务人转回或现金支付利息。
第四, 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约定明确。
在借款合同中对债务人的违约约定严格到苛刻的地步,还款期限具体到几时几分。一般情况下,职业放贷人需要债务人提供保证人,甚至要求提供具有公职身份的担保人,方对外发放借款。
第五, 一定时期内在人民法院诉讼案件较多。
职业放贷人甚至有专门的律师团队为其服务,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判决、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操作十分娴熟。
具有以上情形的,一般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对于职业放贷人,诉讼中会被认定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出借人利息约定也无效,仅能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借款人不用按约定利息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可以冲抵本金,将大大减少借款人负担。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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