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聚焦非法捕捞全链条 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发表时间:2023/06/14 18:03:40  浏览次数: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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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广东省清远市陈某华等3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辽宁省大连市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浙江省杭州市张某等4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苏省常州市陈某龙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天津市赵某强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案。

据了解,这6件典型案例有的涉及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涉案人员长期在禁渔河段大肆非法捕捞,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有的案例涉及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等。

在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高某愿、王某飞等人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仍组织被告人周某明等14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治河以北长江滩涂捕捞蛸蜞,并以每公斤12元至14元的价格收购,再打包运至江苏省江阴市等地销售。至案发,高某愿、王某飞组织非法捕捞蛸蜞合计19525.25公斤,价值352454.5元。

2021年2月17日、3月14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先后抓获高某愿、王某飞后,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引导公安机关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飞的5名同伙。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全案作了进一步补充侦查,查明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夯实了以高某愿、王某飞为首的,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于一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链条犯罪团伙的犯罪证据。

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30日、2022年8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高某愿、王某飞等2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愿、王某飞等2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上诉。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下一步,将进一步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注重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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