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10个问题答复汇总

发表时间:2023/01/26 19:12:42  浏览次数: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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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

问: 您好,我们有食品被抽检不合格,但是包装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说明生产方可以销售使用印刷有我们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装。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时是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还有责任需要被进行调查和处罚吗?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2023-01-11)


2. 餐饮店能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问:请问在天猫网店很多售卖的蝶豆花(蝶豆花粉)产品能否在饮品店等餐饮店(经营性质)制作识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未发现蝶豆花禁止使用的规定或公告,也未查询到蝶豆花属于新食品原料等公告,这样未有禁止性规定,又允许售卖蝶豆花,餐饮店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或加入(作为食品原料或调色)是否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经营行为是否需要依法查处?如违法违反了具体什么法律法规,请明示相关依据或文件公告等!

总局回复:

一、“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 二、蝶豆花在我国多地都有广泛种植和食用的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未批复“蝶豆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该委许可; 三、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经发出过关于蝶豆花的食用风险预警。 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消费者尽量少食用此类植物。

(执法稽查局 2022-12-02)

3. 举报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

问: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主体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人作为被侵害人和当事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与市场监管人员指证现场

总局回复: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执法稽查局 2022-11-29)

4. 外省地标能否在安徽省使用问题

问:您好!外省制定食品标准,安徽省企业能否按照该标准要求采购、加工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因为,目前很多食品原料像党参、黄芪、灵芝、三七花等外省都有了地方标准,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如果我省生产企业无法利用这些有价值的,群众接受度比较广的原料,那么将大大限制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降低竞争力。同一个国家,一个品种在外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其他省份企业却不能按照其标准进行加工、生产、销售,也是难以理解的。请领导给与明确答复,众食品生产企业翘首以盼!谢谢!

总局回复: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标准创新管理司 2022-11-25)

5. 食品经营者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属于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处罚。

(执法稽查局 2022-11-23)

6.《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问:《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原文“可以免于处罚”,指免于行政处罚。

(执法稽查局 2022-11-23)


7. 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的相关问题

问: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成分或是PDE5抑制剂?现有法律中没有对此成分的的规定或是说明。

总局回复: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与西地那非结构类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2022-11-18)

8. 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应遵循什么?

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那么发生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案件,奖励规则是否遵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呢?

总局回复: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11-14)

9.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

问: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总局回复:

你这个问题,好多基层监管人员都关注。近日有新闻《6人敲诈3000多家门店!一犯罪团伙被淄博警方抓获》请关注一下。一、关于“在稽查办案时发现”。这是案件来源的途径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件来源的途径还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所有这些途径来源的线索,都要依照办案程序处理。二、关于“打假人”。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三、关于“农村小店”。《食品安全法》并无农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农村小店还是城市商超,食品违法行为均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四、关于“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五、关于“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一)关于调解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六、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针对你的问题精简的说: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

(执法稽查局 2022-11-10)

10. 1个产品是否可标注执行2个产品标准号

问:1个产品是否可以标注2个标准号?

有一款名为“鸡汤鲜肉百叶包”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号:SB/T 10648 Q/HWT 0004S,请问这个标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执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

(标准创新管理司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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