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让野生动物保护回归“野”字

发表时间:2022/04/15 20:06:47  浏览次数: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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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不再统一入罪,让野生动物保护回归“野”字 |快评

2020年10月30日,一只鹗鸟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河上捕鱼。图/新华社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特别是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意味着,今后不会再现“鹦鹉案”那样的争议,也是拿掉了宠物行业头上那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司法政策及时跟上了中国的生态文明、动物养殖行业发展。

2016年,在深圳打工的青年王鹏因为贩卖养殖鹦鹉中的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当地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一时舆论哗然,宠物圈里寻常的贩卖养殖鹦鹉和5年重罪之间,形成了巨大正义标准的裂痕。

类似案例还不止于此,2021年底,山东德州人段吉国及其妹妹王妹兰因饲养、售卖人工繁育的珍稀鹦鹉品种——和尚鹦鹉,也被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贩卖鹦鹉屡屡受到司法刑事处罚呢?这是因为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有其特殊性。

不像杀人、放火那样属于“自然犯”,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应该明白“不杀人”的道理,涉珍稀动植物犯罪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犯”,其犯罪构成依赖于高度的专业管理规定。

如刑法里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是原则性地将保护对象界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个范围就有赖于林业部门通过规章细化,甚至还需要进一步检索相关的国际条约。

这导致对珍稀动植物的犯罪判定,形成了刑法规定+林业部门规章+专业国际动保条约+相关附录的漫长逻辑链。这让当事人难以清晰判断自己饲养、售卖动植物的法律边界,也让司法部门在裁定相关案件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出台更详细的解释条款,画出明确法律边界,才能让涉野生动植物的案件得到更妥善处理。

在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里,没有将人工驯养繁殖的濒危物种和野生濒危物种加以区别,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判决依据的“模糊”,也不利于我国动物养殖、宠物产业的发展。

而且,刑法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还得回归“野”字,落实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推动生态文明,不能让司法过程异化成部门规章、国际公约之间的“查字典游戏”。

这一次,“两高”拿出司法勇气和正义担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一举对之前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办理实施纠偏,实事求是地拨正了司法标准,明确“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动物资源买卖、运输实施非罪化,避免了司法标准和公共认知、行业认知间的乖离。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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