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最高院拟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发表时间:2021/12/08 18:52:11  浏览次数: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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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村‘同命不同价’终将成为历史!”道出了人们心中最强烈最真切的声音。

12月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征求意见一经发布,城乡“同命同价”话题再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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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命不同价”引发的讨论由来已久。其法律适用规范最先指向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赔偿款一般是按照城市和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计算的。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即17131元。按此项规定推算,如果在一场不幸的灾害中死去一个城市居民和农民,城市居民得到的赔偿金是87.6万元,而农民将仅得到34.2万元。

同样的情境之下,只因为一个是城市户籍,另一个是农村户籍,最终的获赔金额就面临巨大差距,这公平吗?如果照此思路、照此逻辑来制定赔偿额,是不是还可分得更详细:老板可获赔多少钱,经理可获得多少赔偿,职员可获多少赔偿,这岂不荒唐?按照人的身份来确定赔付额,无异于将人的生命放置在天平上,通过加注不平等的砝码,来标注不同的“价位”,被贴上不同的“价签”。无疑,这样对生命不平等的“定价”行为是对人的生命尊严及平等权利的漠视和践踏。每一条生命的残缺或消逝所造成的伤害都是一样的,他们的亲人都遭受着同样的精神创伤,没有任何理由让生命被区分成不同的价格。

“同命不同价”这种在事故中人身赔偿城乡有别的做法一直饱受诟病。在法律规定发布之初,农民日报就发起了“城乡‘同命不同价’该不该走向终结”的大讨论。在2006年7月至11月4个多月时间里,先后有报道了多起相关案例,围绕“‘同命不同价’是否合理?”“如何改进?”等话题展开分析与探讨,吸引广大专家、学者、律师、法官、基层司法工作者、农民、农民工等读者踊跃来稿,在社会上形成了理性、热烈的探讨氛围,并在次年的全国两会上继续有追踪报道,成为与会委员代表热议的话题,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让这一“明码标价”的歧视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走向终结,助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此后十几年间,“同命同价”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不少地方出台文件,对“同命不同价”判决设置一系列附加条件,为农民获赔让出调整空间。

从立法上来看,2009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自此,部分法院开始试点“同命同价”判决方式。

近几年,我国更是按下了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工作的“加速键”。2019年9月,最高法下发通知授权各省结合情况在辖区内开展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双重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应当予以取消。

近期,全国各地纷纷推进“同命同价”建设工作,福建省高院、湖南省高院、北京市高院、河南省高院陆续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同命同价”的具体推进做法。从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在全国各地推进“同命同价”统一判决已经是大势所趋。

可以说,城乡“同命不同价”是城乡户籍壁垒下的产物。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如果仍以户籍作为计算标准的制定基础,仍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显然是与公平背道而驰。陷入“身份”划分怪圈,更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如今,我们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是我国未来各行各业的工作重点。在今后的改革中,从立法上来看,“公平”理应被作为基本内涵予以体现,司法实践中应真正贯彻“身份”平等理念,彻底改变城乡不平等现象。

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赔偿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做法,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不管赔偿数额是多少,都无法补偿一条生命的逝去。我们能做的是敬畏每一个生命,让逝者得到平等对待,这无关他们的身份和地区,而是关乎平等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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