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整治:逃避环保折迁补偿,养殖企业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7/11/26 00:00:00  作者:刘文俊  浏览次数: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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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坏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各级政府对畜牧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各地禁养限养、养殖场拆迁工作逐步进行。至此,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一时之间各地的畜牧水产养殖场点就位于了风口浪尖之上,让人心惶不已。

由于缺乏关于畜牧水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明文规定,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压低甚至不予补偿。

今年,在环保督查"关停"浪潮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打着环保旗号,不问青红皂白,采取"一刀切"式的执法,换来的只能是怨声载道!

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我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和鼓励,耗尽钱财甚至借债兴业,现在说停养就停养,说拆就拆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这合法吗?

对于农业养殖业,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就这么一拆了之了?所谓的"违法建筑"养殖场拆迁到底有没有补偿?工业企业为何不同?工业企业在被折迁时多少还有一定补偿或技改立项。

一、拆迁方压低养殖场拆迁成本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第一种:养殖场畜禽屋舍绝大多数都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此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第二种: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不予补偿。

关于以上两种手段是明显的逃避补偿的借口,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早有规定,也讲明了畜牧养殖用地的性质: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房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归农口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配套用地,无需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及规划许可

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业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第三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或补偿很少。

其实,依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强行拆除一个畜禽养殖场)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理合法补偿的手段,且没有法律依据。

以"环保"、"违建"、"非法"或政策要求为由压低或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二、被划入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迁有补偿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不管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还是相关政策调整要求等原因,对养殖场进行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主都有权获得政府的搬迁补偿。

这部分搬迁补偿主要包括: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本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从法律角度讲养殖场关停补偿-吴少博律师企业拆迁大讲堂

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本就是国家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现有大型养殖场都是养殖户当初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耗费数十年精力、投入汗水和青春才经营建设到现有规模的心血结晶。

三、何为“禁养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0条作出规定: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11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上列禁养区域的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四、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于法无据!

若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此种情况下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根本这就是耍流氓、耍无赖

因为,上述情况都不予补偿,完全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央视特约评论员杨禹:治污反对“不作为” “滥作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存在着很大的错误理解

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

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 " 建设无猪县" 的口号……

其思想根源在于未坚持辩证思维和两点论,"遇到什么事情就走极端"……

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上,要坚持三点:

首先,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其次,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最后,要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五、打着“环境治理”或拆除“违法建筑”的旗号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勒令养殖专业户限期自行拆除,或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强拆”、“偷拆”,是“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打着“环境治理”或拆除“违法建筑”的旗号来行"征收"之实,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勒令养殖专业户限期自行拆除,或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强拆”、“偷拆”,却给予很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严重侵害了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

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做法明显颠倒了行政管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必然导致养殖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环保部:将依法督促地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在8月22日环保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回应部分地方在环境督查时采取所有企业“一刀切”关停的管控方式时称,环保部明确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检查时的滥作为的行为。

别涛说,环保部从来没有要求环保部门对企业治污进行一刀切,并且有两个态度是明确的,一是反对部分地方在平时疏于监管,使违法企业长期存在污染环境,“这样的行为就是不作为”;二是反对部分地方平时不作为,到了环保督查检查、巡查的时候,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片面处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也是滥作为”。

针对有媒体提问在环保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的问题,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刘友宾在22日的发布会上回应称,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40%的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已经成为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国家制定出台了基本完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划和选址建设、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补偿问题等,都进行了全面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刘友宾指出,下一步,环保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六、多地陆续出台政策下发通知叫停环保“一刀切"

尽管近期中央环保督查的陆续驻扎,掀起又一轮环保风暴,但是也引起了社会一定性质的恐慌,叫停"一刀切"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逐渐引起各地方政府的注意。

最近四川、山东、河南、重庆等养殖大省陆续下发通知,叫停环保“一刀切”现象。

1、成都:强调三个“决不允许”

日前,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涉及污染的企业要分类处理,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通知指出,当前,个别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在问题整改中,存在认识不到位、方法简单片面、措施不细不实现象。对此,成都市要求,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既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通知强调三个“决不允许”:

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环保督察;

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命令主义敷衍环保督察;

决不允许借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对该类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问责。

2、山东:坚决杜绝“闯关”思想、应付心理,绝不允许以临时性关停等方式敷衍环保督察

山东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为依法依规、科学稳妥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既确保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又避免问题整改简单“一刀切”,留下“后遗症”,真正把好事办好,日前,山东就问题整改工作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坚决杜绝“闯关”思想、应付心理,绝不允许以临时性关停等方式敷衍环保督察。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者坚决严肃问责,对违法者坚决依法打击。

要分类处置,科学有序抓好问题整改。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禽养殖、家庭小型加工点、群众生活急需的小型经营项目,如养殖场、洗衣店、餐饮店、馒头店、饺子铺、洗车点等行业企业,既要及时回应部分群众的合理环保诉求,也要兼顾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注重把环境保护与脱贫攻坚、农业生产等结合起来,有效保障群众就业和农民增收,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拆了之。

3、河南郑州19亿补偿资金保障禁养区拆迁顺利进行

郑州市近期抛出该市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预算用19亿财政资金完成禁养区搬迁和补偿工作,由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

首先,补偿多。有19亿资金呢!那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有多少,截至3月底,郑州市已有 11个县(市、区)完成了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初步列出禁养区养殖场(户)清单1638家,已完成关闭或搬迁539家,占全年任务的33%。如果简单这样一算的话,养殖场补偿金额至少不很低。

其次,不强拆。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小区)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补偿标准补偿。当然,在合理补偿且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还是会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第三,养殖场没有手续也有补偿。方案规定,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擅自违规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

第四,养殖场畜禽出清补偿。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一般而言,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都有补偿,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棚舍补偿、棚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这些大类。

4、重庆:发布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提醒注意生活食品供应的压力开始隐现

2017年8月22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整改方案>>(渝农办发〔2017〕112号)。

该文件有两处犹显重要。原文摘录如下:

三是政策解读偏差突出。

部份区县对《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解读存在偏差,有的认为禁养区就是无畜区,在执行“禁养区”关闭搬迁任务时,通常的做法是“一刀切”的工作方式,有的区县简单的将限养区也纳入禁养整治范围。

四是生产发展难以落实。

环保措施严、要求硬、选址难是我市现在规模化养殖难以落地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环保压力要求关停和治理,另一方面是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后畜禽养殖场选址受到严重限制,畜禽生产保供压力隐现。

七、案例(仅供参考)

1、镇政府强拆"违法用地"养猪场被判违法,赔偿31万多元!这个案例很有意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17年1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铁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6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件。其中,就有一件有关拆猪场引发的官司。

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谢某经营养猪场期间,陆续搭建了生猪棚舍和生产、生活用房。

2012年7月,国土部门认定谢某的养猪场为林地,谢某搭棚扩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谢某提供自行委托制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财产损失454.0594万元,其中用于养殖的设备损失69090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九龙镇政府强拆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并应赔偿生猪损失10万元及场内其他财产损失7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请。谢某不服后上诉。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

2,养猪场"违法建筑"遭强拆被判违法——一切从程序出发

2015年年初,浙江省诸暨市的周女士为响应政府号召,自力更生、发展畜牧业增加农民收入,在经过多方协商批准后于2007年8月开始在承包地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起了养猪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最终扩建至600平方米左右。

而在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支持下,她又投入了大量资金改造了养殖场的水电路,优化了粪污处理,加强了生猪防疫,同时陆续对养殖场附近环境进行了整改完善,尽最大可能做到了环保养殖。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伊始,一场风暴却突如其来地袭击了这座处于茁壮成长中的养猪场,周女士被打了个措手不及。诸暨市当年开展了“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该市浬浦镇人民政府在未对周女士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的情况下,即认定周女士的养猪场为违法建筑,并于同年11月中旬起陆续将该养殖场全部拆除。

面对如此手段粗暴且毫无防备的强拆,周女士可谓欲哭无泪。一阵悲伤过后,周女士决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专业维权律师,为自己多年来辛苦经营的产业讨一个说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两位经验丰富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周涛、孟登高接手此案后很快意识到,该案的“命门”在于两个字:程序。

镇政府针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执行,但却并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一步一步去履行法定程序。在二位律师的指导下,周女士于2015年3月一纸诉状将浬浦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首先针对本案的起诉期限问题向原告发难。被告指出,养猪场拆除发生在2013年10月,而原告却于2015年4月才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且被告的拆除行为系基于原告建设养猪场的行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发生,被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合法。

对于被告方的无理陈述,周涛、孟登高二位律师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他们指出: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被告于2013年作出涉案拆除行为时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故原告起诉应适用最长二年的期限规定,即原告于2015年4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同时,被告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认定原告所建养猪场系违建,但却并未提供涉案养猪场位于所管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据,故应当视为其行政强制行为缺乏职权依据。

此外,被告还将《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依据,但被告镇政府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使原告具有土地违法情节,被告也不具备相应的查处权限。

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这样的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而本案中,被告并未遵循上述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就对采取了拆除行为,其程序违法显而易见,无可辩驳。

众所周知,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故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着极为严格、细致的约束,为的就是保障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益。

抛开周女士的养猪场是否属于违建这一实体问题不谈,仅仅是程序这一要点,足以将被告粗暴实施的强拆的合法性彻底击溃!

经过一番激烈论战,被告出示的多份证据均未被法院采信,案件胜负已判: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绍柯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浬浦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诸暨市浬浦镇枫林村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正义终得伸张,即便迟到,也终于来临。

3、猪场强因"拆迁补偿安置未协商一致"被强拆被判违法!

近日,据《法制与生活》报道,2017年7月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15日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2017年4月5日,陈广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等问题未协商一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

淮南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以行政审判庭张德玉庭长为主审法官、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2017年7月6日,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详情(选录首页和末页)见下:

八、这些都不能成为畜禽(水产)养殖场拆迁零补偿的理由

综上所述和结合目前现状,畜禽(水产)养殖场"拆迁零补偿"的"理由"有三:"违法建筑"和"非法占地",都涉及土地"占地"问题,以及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

现在,畜禽(水产)养殖场的确有很多养殖设施设备没有合法手续(比如占地),但原来也没有硬性规定要办"许可",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不可行的,但是,出现这种"不可行"的状况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这是中国社会当今的普遍现状,并非恶意或"非法"。

结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和中央明令该类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占地"行为应列为"农用地"性质而予管理,与工业企业占地用地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以此列为"非法"而拆迁零补偿。

九、综合

今年的"环保督察"禁养区拆迁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养殖业作为农业的一个重要支点,作为满足社会"菜篮子"提高生活水平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也作为很多养殖户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希望各地政府能够站在养殖户的角度出发,相应的拆迁补偿到位,并积极引导改进、提升治污水平或者从事其它行业,这才是万全之策。

当前的环保"一刀切"现象,实质上是因"避责"原因促成的:避免或逃避承担责任是官场最常见的思维方式,因为担责意味着帽子会受影响。上级往往通过"责任状",权力下放等方式把责任一股脑推到下层,而下层为了完成目标不挨板子,必然会采用最治标的办法完成任务,其他的考量则一概不做,过后哪管什么民怨载道。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的恶行。

环保治理加大力度并没错,但是方法有待商榷。"污染严重"问题的症结是:长期以来"过松",现在又过紧,社会严重不适应。而且,堵与疏的把握上不均衡,配套的保障措施也没有跟上,产生了较多的连带问题---比如生产力降滞、物价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力......等等。这些现在看来是小问题也恐日后会动摇根基。

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现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理合法补偿的手段,并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同理,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压低或逃避对养殖场的拆迁补偿本身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此种情况下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根本就是于法无据,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理。

在养殖场修建畜禽圈舍、养殖场地等在农用地上建设配套生产设施的行为,既使无合法手续也只能属于"不合适"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且目前相关规定是允许的,根本不属于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不管拆迁方是以种种理由无理拆迁、争夺土地,还是拆迁方巧立名目压低或逃避拆迁补偿的,只要养殖户对拆迁和补偿问题存疑,不妨适时适当启动法律维权程序,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取得应有的拆迁补偿。

     (刘文俊  整编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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