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生态修复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等文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2018年底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或未办理申请用海审批手续,违法违规进行围填海和围而未填的区域。文件要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需编制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具体处理方案及相关附件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目前,各省市有多个地区已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现状调查、生态评估、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和处理方案備案工作。文件要求,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备案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处理方案,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针对各项目的不同特点,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岸线修复措施、滨海湿地修复措施、海洋生物资源恢复措施、水文动力及冲淤环境恢复措施、无居民海岛生态修复措施等。黄华梅等[1]重点梳理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主要保护修复类型,探讨了不同围填海利用类型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适宜性,同时依据不同的海域地理单元分析了其与不同生态修复类型的适宜性。
上述措施中,海洋生物资源恢复措施主要是指采用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方式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补偿和恢复,其中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应用较多的措施之一。目前,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计划安排,已有多个围填海项目正在实施或已经完成了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工作。本文结合作者团队承接的浙江省宁波市和舟山市的多个增殖放流项目,总结实际放流经验,提出增殖放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以期为后续的增殖放流工作提供参考。
1 增殖放流措施简介
增殖放流是指通过向天然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等各类渔业生物的苗种,以达到恢复或增加渔业资源种群数量和资源量目的的一种方法[2]。增殖放流是优化渔业资源结构,改善海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方法,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普遍应用并取得了良好成效[3-8]。许多专家学者也对增殖放流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如季本安等[2]对我国增殖放流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刘莉莉等[4]对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现状及其渔业效益进行了分析,指出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成效显著,但亟须加强基础研究;宋飞彪等[5]综述了舟山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李继龙等[6]研究了国外增殖放流活动的基本状况,探讨了主要国家增殖放流的机构体系和管理模式,分析了增殖放流应考虑的社会和生态风险。
增殖放流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括放流种类与苗种的选择、放流时间与放流地点的选择、放流规格的确定、放流品种的人工育苗与中间培育、放流幼体的运输与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等方面。增殖放流主要分为生态修复放流、增加资源量放流和改变生态结构放流等3种类型[9]。我国的增殖放流主要是增加资源量放流,生态修复性增殖放流较少。
浙江省的增殖放流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放流的目的主要为渔业资源补充,通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加大,浙江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在经济发展用地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曾多次实施围填海工程,向海要地。围海造地会彻底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对海洋生物资源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该阶段增殖放流工作的目的也包括了生态修复。
2 增殖放流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增殖放流工作已实施多年,在放流苗种、放流位置、放流管理等方面已具备丰富的经验,相关技术已比较成熟。但在机构改革和对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的背景下,实际增殖放流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变化,例如实施主体、放流品种、放流地点、放流效果等各个方面。本节针对上述几点分别进行阐述。
2.1 实施主体
增殖放流的实施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民间社团协会主导型及政民协作型3种[10]。目前浙江省应用较多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放流,即由政府牵头,企业及科研院所协助开展的放流模式。政府主导型增殖放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各市县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导,主要是公益性或政府计划的增殖放流,以恢复当地的渔业资源为目的;另一类是各涉海工程主体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实施的增殖放流,主要是为建设单位用海项目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增殖放流,实施主体和方式均有所变化。目前主要是由各用海单位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要求自主筹措资金,自主实施,同时要建立放流档案资料并上报渔业主管部门备案,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执行。这种实施方式与之前的政府主导型大为不同,企业自主实施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保证增殖放流工作责任到人,但是也容易导致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若多个围填海项目集中在某一海湾区域,且放流同种类渔业资源,大量重复投放会导致放流密度过大,苗种存活率降低,放流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2.2 放流品种
放流的苗种应优先选择适合当地海域环境、苗种供应充足的品种。一般来说,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生态修复方案中会初步确定放流苗种和数量。但由于放流时间、地点和育苗情况的不确定性,或由于当地海域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生态修复方案中给出的苗种品种较宽泛,甚至部分苗种不适宜在相应海域放流。在实际增殖放流时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水道填海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建议的放流苗种为毛蚶、菲律宾蛤仔、黑鲷、曼氏无针乌贼、黄姑鱼等。然而,由于梅山水道是位于南北堤之间的封闭水域,与外海隔绝,雨季和输入型淡水会导致水体盐度降低,上下层盐度分布不均匀,且梅山水道基本保持常水位,无潮间带,因此毛蚶、菲律宾蛤仔极易死亡,其残骸还会导致梅山水道内的水质恶化。而黄姑鱼为洄游性鱼类,也不适合梅山水道封闭水域内放流。因此,建议的放流品种中毛蚶、菲律宾蛤仔和黄姑鱼不适宜在该海域放流,在实际操作时需对放流品种进行调整。
2.3 放流地点
放流地点应有利于苗种对周围环境的适应,从而有利于苗种的索饵、生长、洄游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生态修复方案中,一般初步设定放流地点为项目前沿海域,就地补偿,以最大限度弥补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但事实上,有些项目前沿海域可能并不适合苗种的生长,在实际放流中需结合苗种生物习性和项目附近海域的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以浙江三鑫造船有限公司造船项目调整扩建工程增殖放流项目为例,根据生态修复方案,该项目的放流苗种为大黄鱼和黑鲷,放流地点为工程前沿海域。但是由于大黄鱼为洄游性鱼类,黑鲷为恋礁性鱼类,而工程前沿海域在海洋功能区划中为定海港口航运区,船舶往来频繁,海洋环境并不适合放流。因此,经综合考虑后,将放流地点设置在灰鳖洋(含册子海域)海域(定海农渔业区)。该区域是舟山市历年增殖放流的定点区域,且分布有多个岛礁,距离项目位置仅13 km,满足大黄鱼和黑鲷的生活习性,可以有效保障增殖放流的效果,从而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
2.4 放流效果
增殖放流活動开展后应当及时跟踪监测评估和效果评价。放流效果是增殖放流工作的重点关注内容,是判定增殖放流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生态修复方案中均制定了跟踪监测计划,一般是放流后对鱼卵、仔鱼、游泳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以及增殖放流品种等的监测,侧重点不同,计划比较粗略且针对性不强。
事实上,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是一项公认的难题,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放流效果评价体系[10-14]。一般来说,需要在放流前对相应海域进行生物资源本底调查,了解拟放流种类的分布情况,放流后对放流苗种采用标志回捕(标记-放流-回捕)技术进行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苗种没有进行标记的情况,往往是“一放了之”,后续评价时无从参考,仅能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定量分析的数据支撑。放流后的实际资源增殖效果如何、对海域生态的修复作用到底多大、如何进行调查评估等,均缺乏较规范的技术和评估体系,导致增殖放流这项工作资金投入大,盲目性大,回报率极低,难以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
以宁波杭州湾新区十二塘围涂工程增殖放流项目为例,该项目增殖放流鱼类主要为鲫、鳙、鲢、草鱼、梭鱼,放流时未标记鱼类。放流6个月后进行效果评估时,主要回捕到了鲫、梭鱼、鲢、鳙。通过测量体长和体质量可知,鲫和梭鱼数量较多且生长良好,鲢、鳙生长状况一般,而草鱼一般生活在水底,较难捕捞到。由于放流鱼类未做标记,导致无法判断捕捞到的鱼类是否为放流品种,只能进行推断,从而无法准确评估放流效果。
3 对策和建议
增殖放流工作是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修复方案的细化和延伸,可以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确保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取得实效。结合宁波市和舟山市的增殖放流工作,本文对其他类似项目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完善增殖放流管理体系
增殖放流不仅是涉海工程业主的工作,还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放流实施单位、渔民(或受益者)等多个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海域的增殖放流进行统筹协调,统一规划实施,并监督放流主体保质保量完成放流任务。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放流苗种、放流过程、放流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增殖放流工作取得实效。放流实施单位应根据增殖放流计划编制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放流,对放流全过程负责。对渔民应加强宣传和监管,使渔民自觉保护苗种,不盲目捕捞而破坏放流成果。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协作,建立以管理部门为主导、其他主体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长效机制,促使监督管理、放流实施和放流后监管相互衔接,才能有效提高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
(2)优化放流地点、时间、苗种及数量
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时应加强工程实施前附近海域渔业资源的本底调查,根据当地以往的增殖放流工作经验,对放流的地点、时间、苗种和数量进行优化,为增殖放流方案制定、实施及其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如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调整放流地点,结合当地历年增殖放流定点区域,避开类似港口航运区等不适合鱼类生长的区域;对于在水质较差的淡水河内放流,可适当增加鲢和鳙等鱼类的数量比例,通过鱼类有效滤食水体中的藻类来净化水质;放流时还需合理确定鱼类放流的数量和密度,保证鱼类能正常觅食,提高其存活率。
(3)提高放流效果评估水平
目前看来,标记-放流-回捕是应用较多、方便可行且评估效果比较理想的一种方法。放流前对放流海域进行本底调查,放流时对苗种进行标记,放流后及时回捕进行效果评估。该方法可以有效掌握苗种的分布,并进行效果评价,可在生态修复工作中起到积极作用。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大社会调访和对生态环境的调查力度,从多角度对放流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增殖放流评估方法。
4 结语
在大力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生态修复的大背景下,增殖放流措施是恢复海洋生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常用手段。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与当地相适应的增殖放流措施,推动增殖放流工作持续改进,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生态修复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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