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复议申请被驳回!在12315平台投诉310次、举报117次

发表时间:2024/01/17 21:01:48  来源:“市场法律交流”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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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5月4日,本机关法制机构收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立案受理。6月30日,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兰溪市某商行”涉嫌售卖三无食品和普通食品宣传功效及疗效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

1.申请人认为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分开处理,但被申请人却说投诉、举报的程序不同,不应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明显程序处理不当,本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

2.本人于2023年4月4日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5日才进行告知,明显程序处理不当,本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

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经营者售卖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并且在普通食品宣传功效及疗效,应依法处罚。

本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不具有申请复议资格。申请人陈某在各地大量提起各类投诉举报,以牟取高额赔偿,属于“专业投诉举报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2021年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陈某的投诉达301次、举报达85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然而,陈某有关投诉的频率、频次高,已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陈某以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等为由,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大量投诉举报,该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上述行为目的上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牟利,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涉案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二、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2023年4月1日,申请人在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的“兰溪市某商行”花费了450元购买了“老白茶”茶饼1斤。2023年4月4日晚上7点03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模块向本局举报称该食品“涉及三无、宣传功效和疗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希望进行处罚并赔偿”。其后,本局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虽然涉案食品不存在内在食品安全问题,但标签确实存在未标明生产者名称以及非法宣传疾病治疗与预防等违法。

2023年4月23日,鉴于涉案商家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积极改正,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4月25日,本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理由。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本局仅对“举报”部分进行处理未对其“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的主张,本局说明如下。

1.由于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流程不同,全国12315平台区分了“我要投诉”、“我要举报”模块。申请人在点击“我要举报”之后,会进入“举报须知”页面,其中有“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该页面需要点“同意”按钮后才会进入下一步。

2,本局在答复举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告知了申请人“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你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重新投诉”,并未减损申请人投诉的权利。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的规定,申请人如果要选择全国12315平台投诉的,应当通过“我要投诉”模块进行投诉。

本局认为,申请人作为职业索赔人员,出于“高额索赔”的目的而非生活消费故意提起大量投诉举报,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且作为职业索赔人员,出于牟利目的,明知产品存在标签等问题而故意购买,属于变相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申请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涉案商家侵害的事实。

本局认为,“职业索赔”人员出于非自身消费目的购买商品,然后向行政管理机关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并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条件以非法牟利。如果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便要求作为举报线索,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以对商家施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满足其诉求,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压。此种现象,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侵占了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不应提倡和鼓励。申请人虽然有举报违法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对处罚结果施压进而有利于其索赔成功的权利。而且,作为职业索赔人,其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区分“我要投诉”、“我要举报”模块的情况下,仍然在举报件中夹带投诉内容,进而以行政机关未及时处理“投诉”为要挟向行政机关施压,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恶化了营商环境,不应被鼓励。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申请人不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模块举报“兰溪市某商行”售卖的“老白茶”茶饼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内容为“我在该店铺买了茶饼共花费450元,茶饼涉及三无、宣传功效及疗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希望进行处罚并赔偿”。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4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兰溪市某商行处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商行负责人徐燕芳进行调查询问,并获取固定了进货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4月25日,被申请人将案件有关核查情况以及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截止本案审结前(2023年8月1日)申请人在新版“全国12315平台”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310次、举报117次。自本案审理期间(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申请人仅通过12315平台就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9次、举报达32次。

以上事实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照片、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销售单、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举报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新版“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为由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310次、举报达117次。自本案审理期间(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申请人仅通过12315平台就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9次、举报达32次。申请人不间断、大量、频繁地购买商品,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其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其行政复议申请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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