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国际商业贸易规则与实践

发表时间:2024/08/14 18:09:30  来源:中国水产 2021年11期  作者:万鹏 高翔  浏览次数: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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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野生动物管制政策。近年来,因涉及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金龙鱼进口贸易明显下降,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基本停滞,后疫情时代,市场对恢复金龙鱼进口贸易的呼声愈发强烈。金龙鱼国际贸易涉及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多个方面。本文着重从濒危物种保护角度,通过解读《华盛顿公约》附录Ⅰ中濒危物种国际交流与交易的相关规则,探索引导相关从业者开展金龙鱼合规进口和科学保护。

在贯彻落实中国海关和世界海关组织(WCO)举办的“雷电”暨“大地女神”第五期国际联合行动总结会精神,有效打击固体废物走私和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后,2019年下半年,濒危野生动物进口贸易形势有所变化,被列入《华盛顿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的金龙鱼进口贸易受到一定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新冠肺炎病毒来自野生动物”类似报道占据各大媒体。2020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即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自此,金龙鱼国际贸易基本停滞。

随着疫情的全球化发展,病原及流行病学研究逐步深入,活体鱼类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可能性基本排除,绝大部分观赏、种用和食用水生动物的国际贸易基本恢复。业界对恢复金龙鱼进口贸易的呼声不断,期待能在《公约》框架内开展正常贸易。

一、龙鱼概述

(一)物种发现及观赏价值

龙鱼,一种大型淡水鱼,最早发现于1829年南美亚马逊流域,由美国鱼类学家定名。1933年,法国鱼类学家在越南西贡发现红色龙鱼。1966年,另一位法国鱼类学家在柬埔寨金边发现了龙鱼的又一品种。后又相继在越南、马来西亚半岛、印度尼西亚的苏门答腊、班加岛、婆罗洲和泰国等地发现了龙鱼一些其他的品种。真正将龙鱼作为观赏鱼引入水族箱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美国,直至80年代才逐渐在世界各地风行起来。

龙鱼下颌有须,胸鳍似龙爪,身披金鳞、红鳞或银鳞,形似神龙。龙鱼缓而大方的游姿,更显出一种高贵、祥和的王者之气,作为华人龙情结的寄托对象,走进了千家万户。龙鱼饲养由此风靡,逐渐形成一种文化——龙鱼文化,并成为中国龙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最受欢迎的是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俗称金龙鱼)和双须骨舌鱼(Osteoglossum bicirrhosum,俗称银龙鱼)。

(二)龙鱼家族及分类学地位

龙鱼,是骨舌鱼目(Osteoglossiformes)、骨舌鱼科(Osteoglossidae)的统称。骨舌鱼科共有4属11种。

其中,巨骨舌鱼属(Arapaima)有4种,代表物种巨骨舌鱼(海象鱼,Arapaimagigas),原产于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是世界上最大的淡水鱼之一,成鱼体长可达2m~6m,体重可达100kg。

非洲骨舌鱼属(Heterotis)仅1种,即非洲骨舌鱼(Heterotis niloticus),最大体长达100cm,体重达10.2kg。其外型与东南亚、澳洲、南美洲的龙鱼有些相似,最大不同点是头部至背鳍有弧度,并不呈水平状,没有胡须且尾鳍较小,鳞片颜色非黑色而是橄榄色带些灰。非洲骨舌鱼因没有牙齿,吃食特性与一般龙鱼不同。

骨舌鱼属(Osteoglossum)有2种。银龙鱼原产于亚马逊河,鱼体呈金属银色,其中含有钴蓝色、蓝色、青色等混合颜色,闪闪发亮,在光线照射下显现淡粉红等其他颜色;黑骨舌鱼(Osteoglossum ferreirai,又名黑龙鱼)原产于圭亚那,幼鱼黑色,身上有白色条纹,长大后黑色逐渐脱落。

硬仆骨舌鱼属(Scleropages)有4种:金龙鱼、澳洲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jardinii)、利氏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leichhardti)和丽纹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inscriptus)。金龙鱼原产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河湖水域,成鱼体长40cm~50cm,寿命可达数十年,性情凶猛,主要猎食活鱼虾、水生昆虫、青蛙等。亲鱼将鱼卵产含于口中直至孵出幼鱼,所以有“龙吐珠”的俗名。其由于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濒危,被列入《公约》附录Ⅰ。

二、《公约》关于金龙鱼国际贸易规则

金龙鱼国际贸易规则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下简称“IUCN”)倡导,根据《公约》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系列《决议》和《决定》来规范。

(一)《公约》

IUCN于1963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野生动植物保护,着手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管制,1975年7月1日《公约》正式生效,当前共有183个缔约方。《公约》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达到野生动植物的永续性利用。《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归类为3项附录,附录Ⅰ的物种是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物种;附录Ⅱ的物种是无灭绝危机,国际贸易需管制的物种;附录Ⅲ的物种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进行区域性国际贸易管制的物种。

(二)《公约》关于附录Ⅰ动植物种贸易规定

附录Ⅰ包括的物种标本贸易必须严格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贸易。《公约》第三条对附录Ⅰ所列物种标本贸易规定如下:

1.进口方须取得进口许可证。进口国官方发放进口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进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进口行为不至于危害相关物种的生存,装运和安置满足活体标本的福利要求;二是进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进口不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2.出口方须取得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官方发放出口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出口行为不至于危害该物种生存;二是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物种的获得没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装运和安置满足活体标本的福利要求,并且进口国或地区官方已经发放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3.再出口需事先取得再出口国家官方发放的再出口许可证。发放条件如下:出口国的管理机构需确认该标本系遵照本公约规定进口到本国的,装运和安置满足活体标本的福利要求,并已取得进口许可证。

4.从海上引进附录Ⅰ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放的证明书。发放条件如下:一是引进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引进不致危害有关物种的生存;二是引进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装运和安置满足活体标本的福利要求,该标本的引进不是以商业为根本目的。

(三)《公约》关于附录Ⅰ动植物种贸易规定的豁免情形

《公约》第七条介绍了附录Ⅰ动植物种贸易规定的豁免情形,主要包括:

1.成员国领土内受海关控制的标本过境或转运;

2.出口国或再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某一标本是在本公约规定对其生效前获得的,并具有该管理机构为此签发的证明书;

3.作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标本,但物主在其常住国以外获得,需向常住国进口的,不符合本条豁免情形;

4.附录Ⅰ所列某一动物或植物物种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繁殖、培植的,均应视为附录Ⅱ内所列物种标本;

5.当出口国管理机构确认,某一动物物种或植物物种任一标本是由人工饲养繁殖、人工培植的,或确认它们是此类动物或植物的一部分,或是它们的衍生物,该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上述情况的证明书可以代替按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规定所要求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6.在本国管理机构注册的科学家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非商业性的出借、馈赠或交换的植物标本或其他浸制的、干制的、埋置的博物馆标本,以及活的植物材料,都必须附以管理机构出具或批准标签;

7.用作巡回动物园、马戏团、动物展览、植物展览或其他巡回展览的标本,在没有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情况下运送。

三、金龙鱼国际商业贸易实践

(一)国际商业贸易的法理依据

金龙鱼被列入《公约》附录Ⅰ,按照《公约》第三条规定,不得以商业为根本目的进行贸易。同时,依《公约》第七条规定,附录Ⅰ所列的物种标本如果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繁殖的,应视为附录Ⅱ内所列的物种标本。《公约》第四条对附录Ⅱ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附录Ⅱ内所列物种标本贸易只需官方发放《出口许可证》,无需《进口许可证》。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条件与附录Ⅰ条件不同,只需确保出口行为不致于危害该物种生存,且该物种的获得没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装运和安置满足活体标本的福利要求,不再有“不以商业为根本目的”这一要求。

(二)国际商业贸易的基本制度

1.养殖繁育企业注册制度

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商业目的而圈养饲养附录Ⅰ动物物种的注册规程》,明确了注册条件、要求、程序及内容。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金龙鱼养殖繁育企业全部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新加坡,1993年~2020年期间共注册152家。注册内容主要有:建场时间、企业地址、注册物种、种群来源、个体标记方式、注册时间及注册号等。1997年1月~2020年10月,印度尼西亚共注册59家养殖场,鱼源部分来自当地捕捞,部分从其它注册场引进,个别从日本进口。1997年1月~2020年4月,马来西亚共注册62家养殖场,鱼源部分来自当地捕捞,部分从其它注册场引进,部分从印度尼西亚进口。1993年10月~2020年2月,新加坡共注册31家养殖场,鱼源部分来自当地捕捞,部分从其它注册场引进,部分从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进口,以F1和F2居多。

2.许可与证书制度

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又被称为管制物种标本贸易支柱的《许可与证书制度》。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3个附录中物种贸易通常应附有许可证或证书,体现了签发机关对授权贸易条件已具备的确认,意味着该贸易是合法、可持续、可追溯的。缔约方已就许可证和证书的标准格式以及关于许可证制度的关键建议达成一致,形成了证书的标准版本。

3.活体动物标记制度

《公约》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在交易中使用编码微芯片植入标记活体动物制度》,建议缔约方运用IUCN物种存续委员会保护育种专家组关于转发器频率、大小和无菌性的研究结果,在可能和适当情况下,采用永久性、非可编程的可植入式应答器标识。同时要求秘书处就这一问题定期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协商,并敦促其用ISO11784和ISO11785标准解决标识问题,要求动物委员会监测微芯片植入技术和应用技术的发展,并就这些发展向秘书处提供建议,供缔约方参考。

4.活体标本福利制度

《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在签发任何许可证之前,必须满足出口国管理当局对活标本的制备和运输要求,以尽量减少伤害、健康损害或残忍对待的风险(即相关福利要求)。第八条要求,缔约方确保所有活标本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手续,并确保其在任何过境、扣留和装运期间得到适当照料,以尽量减少伤害、损害健康或虐待风险。

(三)2011年~2020年国际商业贸易数据

1.全球金龙鱼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

金龙鱼人工繁殖始于2000年以后,多个国家及地区相继繁殖了F1、F2,甚至F3。真正商业化量产的国家主要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其繁育场均在《公约》秘书处注册,开展国际商业贸易。2011年~2020年,金龙鱼出口贸易总量达230多万尾,几乎全部来自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分别占50.75%、42.45%和6.75%(见图1)。新加坡出口量最少,相对比较稳定;印度尼西亚大体上呈缓慢增长趋势;马来西亚波动较大;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述三国均没有出口业务(见图2)。

图1 2011年~2020年金龙鱼主要出口国家出口量及占比(单位:万尾)

图2 2011年~2020年金龙鱼主要出口国家和全球出口总量变化曲线

2.全球各洲均有进口业务,以东亚居多

2011年~2020年,有金龙鱼进口业务的国家及地区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等39个,以东亚为主;北美有加拿大和美国,欧洲有英国、德国、荷兰、法国等;大洋洲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非洲有毛里求斯。其中,中国内地占73.33%,中国香港占15.54%,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分别占3.27%、2.77%、2.33%、1.34%,其它33个国家及地区仅占1.42%(见图3)。

图3 2011年~2020年各进口国家及地区进口量占比

3.中国内地的进口支撑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2011年~2020年,中国内地进口量曲线与国际进口贸易曲线走势基本一致,2011年~2018年呈明显增长趋势,2019年显著减少,2020年为零(见图4)。

图4 2011年~2020年中国内地与全球进口数量曲线图

4.进口来源以人工养殖F2为主,野生和F1占少数

2011年~2020年,《公约》官方网站的200多万尾申报统计数据中,有30142尾申报为野外标本,645尾申报为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子一代动物(F1)标本,220尾申报为圈养【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127尾申报为没收或扣押的标本,其它均为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以商业目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家一级保护)子二代动物(F2)标本。

5.以商业贸易为主,少量用于动物园观赏和科研

2011年~2020年,《公约》官方网站的200多万尾申报统计数据中,有90尾申报为私人财产,60尾申报为动物园观赏,3尾申报为科学研究,其它最终用途均申报为商业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四、与金龙鱼贸易相关的几点思考

(一)人类生存与发展伴随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

人类社会经历了工业化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进入了对野生动物利用与保护并行的年代。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认识到野生动物贸易的益处》,缔约方认识到只要商业性贸易在不危害有关物种生存水平上进行,就会造福物种、生态系统平衡及当地人民的发展;合法利用的收益可为支持野生动植物管理和消除非法贸易提供资金和激励。主张与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绝对隔绝,不交流、不利用的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是消极的、不切实际的,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公约》保护下的商业贸易是人类当前利用和保护金龙鱼种群的有效手段

金龙鱼实现人工繁殖,是合理利用野生种群开展遗传学研究,并对物种本身带来有效保护的佐证。金龙鱼在2001年以后的连续9年,实现了人工繁殖F2国际贸易正增长,由2001年的16万尾快速增长到2018年的41万尾,增长达2.56倍,反映出其人工繁殖逐渐形成规模。进一步发展商业贸易,能为更多企业参与人工繁殖提供平台,为不断提升人工繁殖技术、研发出较野生种群观赏性状更优良的龙鱼品种提供资金来源,最终通过实现金龙鱼的量产达到物种保护。

(三)支持金龙鱼走出一条类似于日本锦鲤的选育之路

由普通鲤鱼经长期杂交产生突变种,最终选育成被人们称为“活的宝石”“会游泳的艺术品”的日本锦鲤,其产业既保护了野生物种,又满足了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人类科学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成功案例。同为名贵观赏鱼,金龙鱼的杂交选育需要野生种群及其人工繁殖后代的不断投入。在《公约》框架下,正确引导、支持、鼓励金龙鱼合规贸易,是推动金龙鱼走出一条类似于日本锦鲤产业成功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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