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而道远的“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开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以被视为家畜家禽的动物类型,包括传统畜禽18种和特种畜禽13种共计31种。
正如笔者在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彻底变更》一文中所提到的,结合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次公布的目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不仅仅是国家所认为家禽家畜的种类,更是界定了以后可以饲养、交易以及食用的陆生动物种类,目录之外的所有陆生动物,除了为了公共利益之外,均不得饲养、交易以及食用。食用动物白名单制度逐步清晰化。
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的加强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而现实也表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在这个时候推出可食用野生动物白名单制度,恰逢其时,既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也能够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
同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目录》所列举的家禽家畜是封闭列举,凡是《目录》没有规定的动物,都不能视为家禽家畜,都不能合法养殖、交易或使用,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目录》的颁布和实施将会对相关养殖业带来影响,也会逐步改变我国民众的饮食和生活习惯,因此对《目录》的具体内容必须十分的慎重。
《目录(征求意见稿)》和所附《说明》中,将“狗”排除出家禽家畜名单的主要根据包括:(1)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2)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
在我国历史上,从古代狗就是一种公认的家畜,《左传》提到的六畜,就是马牛羊鸡犬豕,《三字经》里也提到,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正如《说明》中判断家畜的标准,即“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考虑到《目录》将“尊重民族习惯”视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特别将马鹿、驯鹿等少数民族传统饲养的动物列入家畜之中,将狗排除出家畜的范围需要有更充分的理由才行。
所谓的“伴侣动物(companion animal)”就是宠物的别称,其所描述的是某一只或者一些动物在人类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只要其能够给人以陪伴或者娱乐,就是一种宠物,与其相对的概念是工作动物(working animal/ laboratory animal) ,即在人类社会中为人类提供劳力的动物,因此伴侣动物更多的是对一类动物中某个或者一些特定个体的描述,而绝不是对某种动物整个种群的描述。正如我们不能把人类个体从事的职业特征描述为整个人类种群的特征一样,在逻辑上不能因为部分狗是“陪伴动物”而将狗的整个种群都视为“陪伴动物”。我们可以说张三家的狗是“陪伴动物”,而不能一以概之的说狗就是陪伴动物,因为李四家的狗可能就是看家护院的,王五家的狗就是负责拉雪橇跑运输的。况且,现在同样也有很多人养兔子、猪、马等等动物作为宠物,那是不是也要把这些动物同样视为“伴侣动物”呢?
任何情况下,都要立足中国现实,解决中国问题。 对其他动物进行说明的时候,应该更加严谨一些,详细的说明,饲养、销售、食用相关的动物、禽类有什么可能的风险,停止饲养、食用会造成什么影响,有什么益处。食用陆生动物白名单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但需要有效落地,任重而道远。
(谢远扬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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