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的概念

发表时间:2020/03/12 22:39:22  作者:张亮  浏览次数: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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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的概念

前言

由于人类能力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的角色只有用上时间轴概念后才可理解,人工繁育动物中出现多种情况,一是早期就被驯化为主食的家禽家畜,如鸡、鸭、猪、牛、羊等;一是相对早期被驯化为宠物或工具的动物,如马、骆驼、狗、猫、鹦鹉等;一是驯化较晚即已普遍利用的物种,如梅花鹿、驯鹿、鹌鹑等;一是现代或正在被人工繁育加以利用的动物,如眼镜蛇、豪猪、竹鼠、龟鳖等。在实际中,有必要将两者明确在概念定义和边界区分开来,正是两者间无明确区分导致了我国法律存在严重结症。

应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的概念

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话题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其中最具有争议的就是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概念。

国际上对野生动物(Wildlife)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但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界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我们应该用科学消除野味文化,而不是在疫情期间妖魔化野生动物,这样不但误导公众和决策,还会使群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关爱失去情怀。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动物科技学院院长、广东省水产疫病监测与综合防控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林蠡表示:野生动物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因此,按照逻辑,既然一种动物是人工饲养,就不是野生动物,不存在“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这种说法。龟鳖类等动物经过长时间人工繁育和养殖,技术成熟稳定。这些动物养殖业已发展到很大规模,从业人数众多,经济价值高,在一些贫困地区,包括龟鳖类等品种在内的养殖业,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脱贫致富和实施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产业。还有,多年来的检验检疫、营养学数据显示,人工繁育和养殖的龟鳖类等动物没有可以感染人类的病毒,不仅符合健康安全水平,而且还具有独特的风味营养价值,是人类优质的蛋白质来源,由于社会广大龟类爱好者的需求,变异观赏龟类近年异军突起已成为行业重点发展的龙头产品。

广东是龟鳖类养殖大省。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年产鳖类约2万吨,从业人数约8万人。全省龟类存栏总量约1100万只,整个龟鳖产业(苗种、食用、深加工等)总产值接近50亿元。林蠡介绍,全国龟鳖类产业总产值接近千亿,从业人数近200万人。蛇类养殖行业在国内也超过20年,如眼镜蛇、滑鼠蛇、王锦蛇、眼镜王蛇等已经实现人工繁育,蛇类养殖属农业行业,而农业乃国之根本。养殖蛇种的特种养殖业因此也成为中国不少乡镇地区的龙头行业和乡镇农民脱贫致富产业。注册登记在工商网的蛇类养殖场超过8000家。这足以证明特种养殖业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创造大量税收和就业岗位。在丰富居民的餐桌的同时,对饲料、食品行业、宠物行业、传统文化、生物制药、生物科技甚至是物种保护等都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已能够为国家GDP的提升做出巨大的贡献。

2020年1月22日,北京大学等研究人员联合发表在全球知名医学期刊《Journal of Medical Virology》上的一篇名为《Homologous recombination within the spike glycoprotein of the newly identified coronavirus may boost cross‐species transmission from snake to human》的研究论文说“蛇可能是新冠病毒潜在中间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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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上述论文发表后,就有多位病毒学家对上述研究论文提出质疑并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其中包括巴西圣保罗大学病毒学专家保罗·爱德华多·布兰德表示:"研究人员没有(实验)证据表明,蛇可以感染这种新型冠状病毒,并充当病毒宿主"。此外,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的病毒学专家大卫·罗伯逊也持相同的观点,并且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新冠状病毒爆发后,可以感染哺乳动物和鸟类以外的其他物种,更没有任何论据支持蛇参与了新冠状病毒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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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湖北医药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的刘龙联合广州暨南大学吴建国课题组在《医学病毒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称,龟类也可能是将新冠病毒传播给人类的潜在中间宿主,文章标题非常吸睛,给龟鳖养殖业当头一棒。2月28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淡水鱼创新团队病害防控岗位专家王庆指出:作者通过不同物种ACE2氨基酸残基序列就推测龟类可能是中间宿主,显然不太科学。冠状病毒具有相对严格的宿主特异性,只能感染天然宿主和亲缘关系及其相近宿主。龟类是古老的爬行动物,在物种分类上,与哺乳类相差较远,新冠病毒感染恒温动物尚具备这一类病毒感染、适应性变异的可能,但龟类作为爬行类,属于变温动物,新冠病毒要正常增殖都比较困难,目前龟类中就没有任何冠状病毒感染的报道。目前已经证实,新型冠状病毒与龟鳖蛇类等变温动物无关。

我国有着独一无二的悠久、无间断文化传承,是农耕文明政治体制统治最长的地域,历经数千余年洗礼,历久弥新。在此背景下,人与动物的故事一直随着社会文明、经济发展而演进,从无休止。“养鸡生蛋,养牛耕田,养猪过年,养犬看家护院”,在人类利用、改造、征服、驯化飞禽走兽的过程中,家畜养殖成为常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跳脱出单纯的狩猎,逐渐多了休戚与共的温情,陪伴与守护的契约关系。社会发展进步,国策的实施,生产力方式的改变,由此也产生了大量新型的社会问题,老人的陪伴守护,青壮年的休憩消遣,儿童的心智培养都面临新的挑战。自然而然,人们都开始关注花鸟鱼虫,猫狗爬宠以寻求慰籍与依托。宠物文化在现代文明体系,道德伦理秩序中的功能与地位日渐突显,消费能力的增长使宠物饲养的的接受程度大幅度提高,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螺旋式上升奠定了宠物泛家庭成员化的基础。目前,人们豢养的主要宠物品类一般是哺乳纲或鸟纲的动物。除了广为人知的猫、狗、鸟、鱼、虫以外,还有诸如龟、蛙、虾蟹、蝎子、蜥蜴等两栖爬行、节肢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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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奏紧张的的信息时代,饲养宠物,与宠物交流,有利于饲养者的心理健康,舒缓生活中的各种的压力,防止抑郁。饲养宠物可以让人们生活的更健康,更充实。可以培养儿童的爱心、责任心,热爱生灵的情怀。对动物的理解和同情,会转移到人身上,产生同样的对人的理解和同情心和关心的效果;能让儿童体验伴随宠物成长的美妙经历,会见证宠物小伙伴成长、繁育的生命奇迹,也会经历生离死别的残酷打击。这对于儿童的心智成长起到启蒙作用,让儿童正确认识生命,勇敢面对人生,自小进行历练。

在我国龟鳖的利用已有上千年,龟鳖类的养殖在我国超过30年,龟鳖类具有食用、药用等经济价值和休闲、观赏、怡情、娱乐、镇宅辟邪、挡煞避祸等社会价值。龟鳖类饲养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龟的文化符号有其历史意义,亦有其现世价值。纵观在我国人工养殖龟鳖类30多年发展历史,早已实现了全人工繁育。目前我国每年养殖中华鳖达32万吨、龟类超过4.7万吨(主要是乌龟、中华花龟、三线闭壳龟和黄喉拟水龟等),是农业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们认为其主要种类早已脱离了“野生动物”的范畴,属于“人工繁育动物”。珠江水产研究所副所长朱新平研究员表示:水产市场上交易的龟鳖类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明,均应视为允许正常交易的养殖水产品。因此,龟鳖类的人工繁育不仅能减少对自然状态下野生动物利用的代替。而且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全人工繁育龟鳖类属于“家味”,而不应打上“野味”的标签。

笔者认为:1、 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自生自灭、无人为干预的才属野生动物;2、 必须按来源而非物种划分管理才有可能有效、成本可控,执法到位;3、 驯养繁殖的的太普遍了,主管部门不应该干预、插手,应由农业部门检疫管理;4、 濒危保护、一般保护和易发传染病的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经批准药用除外);5、 合理利用可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但必须经检疫合格,其他非保护有经济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非经检疫不得滥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体现这个原则。

关于野生动物,必须赋以其准确的概念和定义,这样我们才能明确什么是该严管的,什么是可以放开的。认定的标准就是“野生”二字,除了技术成熟,且经济、观赏、展示价值确实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品种外,由权威部门确定外,允许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繁殖,这更符合自然规律和生态伦理。应该将长期以来确属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梅花鹿、鳄鱼、龟鳖、虎纹蛙、眼镜蛇等物种纳入“特种经济动物”或家禽家畜范畴管理,经专家评估、社会广泛认可后不再按照野生动物管理。

国际社会保护动物的主流标准是什么?我国应如何借鉴参考?有养殖业代表认为:可尝试参考我国台湾、香港或其他邻国贸易法律:CITES I 禁止贸易(仅局限于面对公众,支持公对公证对证的贸易,例如养殖机构、贸易公司面对动物园等),CITES II CITES III允许贸易(经过多代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可以面向公众出售,前提,出售个体具备严格的进出口合法手续、养殖手续、历代人工繁殖履历等)。笔者认为,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成员国,有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CITES对野外来源和人工繁育来源的标本采取了差异化的贸易管理措施,对野外来源标本的管制要求显著高于对人工繁育来源的要求。CITES对野外来源附录II商业贸易的管制条件,并不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利,而是对野外种群保护无损。因此,人工繁育项目如果能对野外种群没有损害,就已经可以满足国际贸易条件,在进一步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注册后,附录I物种还可以得到视同附录II的降级管理。

近年来,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呈现出了从野外来源为主向以人工繁育为主的明显转变,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展。根据2007年-2016年各国报告的CITES附录物种贸易记录,有67%的活体贸易来源于人工繁育,其中95%的爬行动物活体贸易来自人工繁育。遍布五大洲的29个国家合计对27种列于CITES附录I的野生动物注册了圈养繁育场所,源自于这些圈养繁殖场所的标本可以按照CITES附录II管制要求来开展国际商业贸易,这些商业贸易的消费目的包括食用和各种非食用性的利用。更多的情况下,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直接按照CITES对人工繁殖来源标本的豁免条款来开展国际贸易。无论是否通过对野外种群直接利用来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各国都在不断发展有利于或无损于野外种群保护的人工繁育项目。既然我国是CITES的成员国,不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管理经验。公约也应与时俱进,定期修改,所以我们不能闭门造车。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的前辈们,因地制宜选择发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道路,30-40年前,在西方世界仍主要以野外资源为利用对象的时候,就准确预判出野生动物利用的未来主流路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处于进行时,显然还有完善的地方,但是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人民群众要求打击滥食野味的呼声高涨,反应了野保理念在逐步深入人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是一些国外NGO组织和国内某些团体遥相呼应,借民众缺乏对保护法和保护专业知识的理解,扭曲一些基本事实,反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甚至全盘否定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保护工作成效,绑架舆论,给政府施压,行为极其不光彩。在CITES担任9年动物委员会的主任汉克先生,他直言不讳地说:“这都是那些NGO组织搞出来的东西,欧美的广大学者不认可这个观点,普遍肯定人工繁育对野外资源的积极作用”。因此,野生动物保护应基于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等科学理论上考虑。

关于野生动物的食用问题。禁止食用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但由国家统一公布目录的养殖动物除外。虽然国内确实有一些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存在,但在当今世界,中国真的称不上一个野味消费大国。国外例如东南亚、非洲等野味消费大国,有两个显著特征:1、从野外规模化获取野生动物肉能在红肉供给总量中占据明显比重,2、因为野生动物肉检疫有必要常规存在且需要一批稳定从业人员,这些国家都有细致的关于野生动物的《兽医法》。

由于少数养殖场存在“洗白”动物的问题,正规合法的养殖企业对此也是深恶痛绝:1、捕猎的动物成本低廉,抢占市场份额,对养殖动物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2、经常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连带合法养殖户的形象一并受损,不利于市场的拓展和产业的正常发展。3、野生的动物未经人工驯养和科学的多次注射疫苗防疫,一旦混入养殖群体,必然会招致传染病的爆发,对养殖户来说得不偿失。4、合法合规的养殖场,管理日趋规范,产量规模稳步增长,愈发重视企业形象和产供销运作的顺利正常,绝不会为“洗白”动物的一点蝇头小利,而招致证件取消,销售受阻,那简直是愚蠢至极,唯恐避之不及。5、 盗猎行为也是对物种保护和生态多样性的蚕食及破坏,也可能对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对于以上问题,全国人民和有良知的合法养殖户的认知度日渐提高,同时随着标识规定的执行,加上全民参与监督,重奖举报,野生动物在市场上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产运销各个环节,加大打击力度,必定会将这一行业顽疾给予根除。

目前,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概念存在矛盾,因此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尊重科学、公正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通论》一书中指出:“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看,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三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无论生活在野外的自然环境状态下,还是生活在人为控制下的圈养场所,只要经过多代繁殖没有发生显著的遗传变异以及尚未发生明显的形态、性状和基因的变化,就应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反过来说,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育发生了显著的遗传变异,产生了明显的形态、基因、行为变化,就不再是野生动物。这样的理解才是全面和科学的,否则狗作为狼的家养型,也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显然是不合理的。把人工繁育的龟鳖类作为野生动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的助长了杀良冒功、司法滥用、越权执法,从而激发社会矛盾等问题。

笔者建议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改称为“特种养殖经济动物”或者“人工繁育动物”,对不同种类应该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养殖标准,分别划分给林业、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实际上,标准很好制定,鸟类参照家禽的检疫就可以,偶蹄类参照牛羊的检疫,奇蹄动物参照马的检疫,杂食类参照犬的检疫。

应科学定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动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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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经验来看,自然教育、观鸟、观鲸、夜观等,在自然状态下欣赏野生动物的项目是有前景的,具备条件的保护区也许可以考虑。但是和野生动物合影、野生动物展演、骑乘野生动物等等近距离接触野生动物的做法会给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有事故风险,同时传播疫病的风险也不低,应该禁止。野生动物人工养殖和合理利用,凡存在有其合理性、合法性。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很多问题出在监管和执法上。野生动物如果只能保护,不能利用,也许就会失去保护的一些意义和价值。就像自然保护区,如果只能保护不能利用,自然保护区就会变成资源封闭区。珍妮•古道尔有句名言一直是野生动物保护者经常引用的:“惟有了解,才能关心;惟有关心,才能帮助;惟有帮助,才能都被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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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特种养殖经济动物”养殖业人员、野生动物爱好者也是保育濒危物种的生力军,他们对野生动物的驯养和繁殖非常有经验,他们来自社会各界,有相当一部分是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或工作人员,他们的专业知识已经超越部分专业机构,成功例子如:国内神甲会培育出多种人工改良的变异龟类(如:孔雀明王、梵高、绿松石等旗舰品系)以满足国内观赏市场需求,由于变异龟类品系新奇,外表惊艳,大大地减少了玩家观赏市场对野生龟类的觊觎和需求;北京动物园尝试繁殖黄金蟒10年始终未果,前几年刚刚培育出来,而爱好者比动物园提前十几年就实现了人工繁殖;已故两栖爬行动物专家赵尔宓院士、龟鳖类专家周婷女士等专家和学者都建议采用人工养殖代替野生个体;美国爱好者培育了三十多个不同花色的球蟒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已经无人去捕捉野生球蟒出售……这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由此可见,我们也不应该盲目地关闭合法养殖场,爱好者更不应该受到非理智的约束,正是他们的存在,繁殖出大量的人工个体,填补了市场需求缺口,就不会有人愿意铤而走险去破坏野生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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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现在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有三个方面的概念混淆,需要厘清:1.什么是野生动物、哪些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2.纯野生、驯养繁殖的区分;3.野生动物保护、家养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动物福利的区分。

本次疫情的出现,以及国家各阶层对野生动物关注度和保护意识提升,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野外种群恢复、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机遇窗口,提出如下思考与建议:

1.明确野生动物定义与边界:一方面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在法律条文或解释性条款中明确定义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人工繁育动物在定义上去除“野生”:人工繁育成功物种不再称为野生动物,而是人工繁育动物(或“特种养殖动物”),以免造成管理上混乱、不法借口以及恶意组织攻击依据。一方面明确以分类学中的门或纲为单位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涉及的动物类群。

2. 野外种群恢复:通过政府立法,并联合NGO组织、行业协会牵头,倡导或强制一定规模以上种质资源持有者(养殖户或养殖场等个人或法人)定期按时间段向物种原来分布的自然保护地放归一定数量的个体,使其在原生环境中野化、繁衍,形成具有繁衍能力的野生种群。⑴ 倡导或强制倡导野放,是指通过减免税费或提供其他政策利好,促使种质持有人主动参与野外种质资源恢复的方式,种质持人有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野外种质资源恢复的自由,是非强制手段。强制野放,是通过法律法规制约的,必须执行的管制途径,可理解为规模以上机构有义务完成一定比例的野放任务,不具备可选择性,通过行政处罚进行约朿。⑵ 种质资源持有人指规模以上的持牌养殖户、部分具有相应能力的科研院所和个人爱好者。⑶ 指定时间段指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內实施。具体的时间周期应按特定物种的生命周期特征,设立科学可行的指引。⑷ 野放地点野放地点必须是物种原分布地的自然保护地,外来物种不在假想的设置范围內。实际操作中应严防外来物种当本地物种进行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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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励技术研发与技术转化:积极鼓励新技术在人工繁育中的应用,提高人工繁育能力与条件及动物福利,对具体物种与技术建立专家评估制,对人工繁育企业、繁育物种以及销售市场采用名录制管理,定期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建立智能监管平台:引入物联网、个体标识等高新技术进行监管,以省市为单位开发可视化、智能化远程管理平台,实施类似交通管理的一屏化管理,同时对人工繁育物种进行智能识别与个体标识相结合,形成个体可溯源,场地可管控、数据可记录的效果。

总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要整体保护的是本土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大部分兽类、所有鸟类、所有两栖和爬行类),重大的卫生和经济有害物种(如害鼠)除外。珍稀濒危的水生和无脊椎动物(仍有近半数的海鲜来自天然捕捞,不可能禁绝;有害的无脊椎动物如农业和卫生害虫仍需要防除)。利用野生动物没问题,关键是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是什么,就是除了不违背保护优先的原则,必须把动物福利和动物伦理的概念引入;采用人工养殖代替野生个体,并认清理解人工繁育个体并非野生动物,一方面还要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另一方面通过人工繁育和野化等多种技术,从群落角度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恢复,开展野外种群复壮,最终达到:消失物种回归、濒危物种解濒、功能物种复效、经济物种复壮、有害物种受控,获得全民共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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